法律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国内船舶搭靠外轮管理办法》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国内船舶搭靠外轮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1997年1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一、第十二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节之一的,边防检查站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持《搭靠证》擅自搭靠外轮或搭靠非《搭靠证》所指定的外轮的;

  (二)未经许可,在外轮入境边防检查前、出境边防检查后和检查期间搭靠外轮的;

  (三)未经边防检查人员批准,载运未持有效证件人员上下外轮的;

  (四)国内船舶搭靠外轮时,员工未办理或未持有效登外轮证件擅自上下外轮的;

  (五)伪造或涂改搭靠外轮和登轮证件的;

  (六)持无效证件,搭靠外轮的。”

  二、第十四条修改为:“边防检查站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时,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严禁徇私枉法。违者,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其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