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礼炮堆在一起成“炸弹”

  2月5日,来安县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一起因烟花爆竹燃放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受害人受伤一年后,在法官的帮助下,销售商及生产商给付13000元赔偿,双方达成谅解并以此起事故为鉴吸取教训。

  2008年岁末,余某随母亲到亲戚家喝喜酒,邻居邢某在来安县某日杂公司购得礼炮数颗堆放在门前,燃放前,试放了一颗小型礼炮,由于燃放产生的后推力使礼炮底座发生倾斜,造成燃放礼炮倒地发射,发射的火球直接冲向礼炮堆,并点燃了堆放在一起的礼炮,瞬时发生爆炸,致使百米之外正在院墙另侧吃饭的余某眼部受伤。

  受伤人员当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之后余某与邢某及销售商某日杂公司、生产商巢湖市高林永昌花炮厂多次协商未果,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四万余元。其中日杂公司及生产商称,事故发生时隔太久,且邢某操作不当,日杂公司及生产商均不愿承担赔偿责任。要求对是否因为礼炮质量问题引发事故造成侵害进行司法鉴定。

  由于事故发生时间已过去较长,对礼炮爆炸现场情况无法考证,周边环境及当时的礼炮爆炸残留物已无法提取,故作鉴定的实际意义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生产商、销售商应承担连带责任。经法官多次下乡进村走访,对双方当事人苦心劝解,晓之以理,动之以情,释明、阐述法理后,最终双方达成生产商、销售商赔偿受害人13000元的调解协议,双方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