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计划文本(上)
第一条(目的与宗旨)
为建立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保障和提高××公司员工退休后的生活质量,调动员工的劳动积极性、增强企业凝聚力、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及《××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企业年金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企业年金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本计划所称企业年金,是指公司和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二条(遵循原则)(信托法律网编辑)
(一)发展的原则:××公司通过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提高员工的养老待遇,调动员工的劳动积极性,稳定员工队伍,从而促进公司长远发展。
(二)效率的原则:公司企业年金总体规模与公司的经济效益挂钩,效益好时多缴,效益差时少缴或暂时不缴;员工的企业年金账户基金与劳动贡献挂钩,因劳动贡献大小而有所不同。
(三)共同缴费原则:××公司企业年金缴费由公司和员工共同缴费,并严格遵守有关缴费比例的政府文件规定。
(四)政府指导与企业自主相结合原则:企业年金坚持政府指导与公司自主相结合,按照国家和山东省的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实施。
第三条(参加人员范围)(信托法律网编辑)
具备下列条件的本企业员工可以加入本计划:
(一)与××公司有正式的劳动合同关系,并正在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全部义务;
(二)试用期满;(信托法律网编辑)
(三)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履行缴费义务;
(四)编外、下岗、停薪留职的职工除外。
第四条(计划加入)(信托法律网编辑)
本企业年金方案自××年××月××日起正式生效,此时满足参加条件的职工于生效日正式加入本养老金计划;
其它员工加入计划时间的确定,以满足计划参加条件之日为准。
第五条(计划参加人权利)(信托法律网编辑)
(一)在满足本计划规定的条件后,合法享有领取企业年金待遇的权利;
(二)有对其个人账户信息的知情权。
第六条(计划参加人义务)(信托法律网编辑)
(一)授权企业每月从本人工资收入中代扣个人缴费;
(二)授权企业作为委托人委托计划受托人对个人账户中的资产进行管理;
(三)承诺在未达到下述所规定的条件时,无论本计划是否依然存续,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体年龄,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或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
2、丧失劳动能力;(信托法律网编辑)
3、在退休前去世;(信托法律网编辑)
4、出境定居。(信托法律网编辑)
第七条(计划的退出与延续)(信托法律网编辑)
(一)计划参加人可以退出本计划;退出时只须向企业提交经过签章的书面退出文件即可;企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该计划参加人退出事项,受托人也以书面形式将这一事项通知账户管理人;计划参加人退出计划后,如果该计划参加人加入另一个企业年金计划,则其在本计划中的个人账户可转入该计划中。
(二)计划参加人在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退出本计划:
符合规定的享受企业年金待遇支付条件,并申请领取年金待遇支付;
劳动合同期满并且未续签;(信托法律网编辑)
劳动合同期未满,但是与本企业解除劳动雇佣关系;(信托法律网编辑)
劳动合同期未满而未经企业批准自动离职。(信托法律网编辑)
(三)参加过本计划,后因某些原因退出,但是再次加入的职工,其在本计划中应享受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不变。
第八条(缴费模式)(信托法律网编辑)
本计划采取缴费确定型、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管理模式,账户基金由公司缴费、个人缴费和投资收益构成。
第九条(缴费标准和方式)
缴费标准:(信托法律网编辑)
缴费额=缴费基数×基本缴费比例×职务调整系数×工龄调整系数×司龄调整系数
其中:缴费基数指员工上月计税工资总额;(/编辑)
基本缴费比例按照工资总额4%执行;(/编辑)
职务调整系数,按照员工的职务和技术级别确定,参照下表:
公司领导正职
公司领导副职
高级管理人员
中级管理人员
普通员工
2.0
1.8
1.5
1.3
1.0
30-40年
20-30年
10-20年
5-10年
工龄5年以下
1.8
1.6
1.4
1.2
1.0
司龄调整系数,按照员工在××公司的连续服务年限确定,参照下表:
20年以上
15-20年
10-15年
5-10年
司龄5年以下
1.8
1.6
1.4
1.2
1.0
缴费负担比例:(/编辑)
公司缴费:为企业年金缴费额的80%;(/编辑)
个人缴费:为企业年金缴费额的20%。(/编辑)
(三)缴费方式:公司采取月缴费方式,员工个人缴费部分由公司从当月工资中代为扣缴;企业将应缴的企业和个人缴费款项直接足额汇至在托管人处开立的本企业年金基金专户。(/编辑)
(四)资金列支渠道:企业缴费在年工资总额的4%以内部分从成本列支,超过4%部分在职工福利费或自有资金中列支。
第十条(权益归属)(/编辑)
(一)个人缴费部分100%权益归个人所有;(/编辑)
(二)公司缴费部分依照“公平与激励原则”,以员工在公司的服务年限按照下述比例执行:
服务年限
1年以内
1-2年
2-3年
3年以上
归属比例
0
35%
70%
100%
(三)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公司有权没收该合同期内计入该计划参加人个人账户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部分:
当期劳动合同未满就与公司解除劳动雇佣关系的;
当期劳动合同未满且未解除劳动雇佣关系就自动离职的;
因违法违纪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编辑)
没收转出的这部分未归属权益将归集至本年金计划的企业账户中,作为本企业年金用于奖励特定人员的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