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残疾小伙起诉广州地铁歧视

  1月11日,朱某建状告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一案在越秀区法院开庭。因此案涉及残疾人权益问题,不少残疾人闻讯前往旁听。

  拒载是否存在歧视?

  据朱某建的代理律师刘某华陈述,2010年8月28日,当小朱向广州番禺市桥地铁工作人员出示三级残疾人证、要求享有乘车优惠时,地铁工作人员拒绝了他的要求,并告知只有一、二级残疾人才能优惠乘车,三级残疾人没有此权利。小朱认为,地铁公司分级对待残疾人的做法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还构成了对三级残疾人的歧视。

  而被告方——广州地下铁道总公司的代理律师则援引《辞源》和《国际残疾人权益公约》对“歧视”一词的定义,表示地铁公司对朱某建的拒载行为只是票据纠纷,不属于人格权纠纷,因此朱某建提出的精神损害费不成立。

  刘某华拿出朱某建近两个月在中山三院的精神疾病治疗诊断书作为证据,表示朱某建多次被地铁公司拒载后,精神造成严重伤害,产生抑郁自卑等情绪,需要跟踪治疗。

  据市规定还是省规定?

  开庭时,双方将矛盾集中在残疾人乘车的相关规定上。

  原告律师提出,《广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和《广州市残疾人权益保障条例》都某确规定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以享受免费或者减半缴费优惠,因此,无论是哪个等级的残疾人,只要出示本人《残疾人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都可享有乘车优惠。

  被告律师则指出,《广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只是写某残疾人“可以”享有乘车优惠,“可以”一词并非“应该”一词,也就没有必须的意思。原告律师对此展开反驳,认为“可以”的意思是指残疾人享有此权利,可以选择使用也可以选择不用。

  被告律师表示,广州市地铁公司是根据2008年广州市交委制定的乘坐公交地铁相关规定进行票价制定,并结合《广州市残疾人权益保障条例》制定残疾人乘车的优惠。对残疾人进行分级乘车的规定,是《广州市残疾人权益保障条例》规定的。

  最终双方未能就歧视和文件相关规定达成一致,均不同意法庭进行调解。

  ■对话当事人

  “我不是为了钱”

  昨天,记者在庭外与朱某建进行一番简短的对话。他表示,这是他人生中第一场官司,“有不少残疾人闻讯来旁听,我感觉我已胜了这一仗”!

  记者:1月初揭阳伤残人士夏某辉状告广州市第一巴士公司歧视外地残疾人,越秀区法院判决公交公司向原告返还一元乘车费。至于赔礼道歉及精神损害赔偿,原告未能提供司机对其施暴并受损的证据,越秀区法院对此项诉求不予支持。夏某辉一案判了,对你有影响吗?

  朱某建:没影响。我不是为了钱,是为了所有残疾人的合法利益。我做好心理准备了,没有精神损害赔偿也不要紧。

  记者:你认为结果会对你有利还是不利?

  朱某建:无论判决结果如何,我都可以接受。我觉得我还是赢了人生第一场官司,那7元交通费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赢得社会对残疾人的关注。

  记者:这场官司对你的人生有影响吗?

  朱某建:人生第一场官司对我很重要。虽然身患残疾,但我也可以争取自己的权益!这场官司以后,也许歧视我们的人会少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