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交通事故评残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的设置理由

  交通事故评残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的设置理由是:

  1、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目的是防止权利人有条件行使权利而不行使。受害人在治疗终结前,一直处于治疗状态,损失也一直处于增加状态,向对方行使权利的具体数额也就无从确定,不具备行使权利的全部条件。所以,这种情况,权利人不是不行使权利,而是不具备行使权利的全部条件。

  2、能够更好地保护受害人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安心治疗。

  3、减少诉累,合理利用国家诉讼资源。

  道路交通事故由肇事者和保险公司赔偿。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1、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通警察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2、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3、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4、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及调解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