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因工受伤,雇主担责

  吕先生问:我受雇于某建筑工地做工。今年5月13日下午,我根据雇主的安排在工地上施工,因缺少材料,便前往仓库取料。取料途中,我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与张某驾驶的轿车相碰,我跌倒受伤。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到场处理,认定我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受伤后,我住院治疗共花去近一万元。请问,我能否要求雇主进行相应赔偿?

  泰州朱德华律师事务所曹华律师解答:根据你所述的情况,你的行为属于“从事雇佣活动”的范围。所谓“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上述司法解释,作为雇员的你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即使在本起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雇主也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