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孕妇坠楼而亡,索赔85万

  2010年8月,东海东路某小区发生了一起惨剧,已经怀孕多月的李某从28楼顶楼坠落身亡。李某家人认为楼顶护栏的高度低于国家标准,此外,物业没有在通向楼顶处设置警示标志,最终导致李某坠楼身亡,将开发商和物业一起告上法庭,索赔80多万元。近日,经过法院开庭审理。经过鉴定,楼顶护栏高度符合国家标准,因此开发商不承担责任。而物业没有在通向楼顶处设置警示标志,最终被判赔两万元。

  孕妇坠楼,谁的错?

  2010年8月19日,家住东海东路某小区的女子李某从一栋28层的高楼的楼顶坠落,当场身亡。李某并不住在事发的43号楼,而是住在同小区的其他楼座。当时,李某进入43号楼座的单元门,并经过楼道通向楼顶的出口进入楼顶平台的,而楼顶外侧设置了防护栏,她翻越护栏而坠下。据了解,李某生前因为家庭琐事心情不佳,最终因为想不开导致了坠楼惨剧的发生。

  事发时,李某已经怀孕,是个准妈妈。李某的家人遭受了巨大的精神打击,陷入极度悲痛中不能自拔。谁来为李某的死负责?最终,李某的家人一怒之下起诉了开发商和物业公司。

  李某家人认为,开发商建设的商品房楼顶防护栏低于国家标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导致李某坠楼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未在通向楼顶处设置警示标志,未对楼顶入口处和单元门入口处进行必要的管理,在李某的死亡事件中也存在过错,应该赔偿。李某家人要求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5万余元。

  对于李某家人的说法,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并不认同。开发商认为李某的自杀行为与其无关,而且护栏的建设符合国家标准。而物业公司方面则说,李某的自杀身亡是其亲属的故意行为造成的,跟物业公司无关。而且通向楼顶的出口是消防通道,作为消防通道是用于紧急事件发生时使用,不能进行封闭,所以物业公司对这个出口的管理没有瑕疵。

  楼顶护栏符合标准

  楼顶的护栏高度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最终,法院委托专业的司法鉴定所进行了鉴定,2011年9月,青岛建科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结论,事发高层的顶栏杆高度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要求。

  法院审理认为,开发商建设的楼顶护栏经鉴定符合国家标准,对此开发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物业公司对小区负有管理的义务,楼顶为非上人楼顶,不能上人应该张贴警示标志,但李某擅自进入43号楼并进入楼顶,物业公司没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在管理上略有瑕疵,应对事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法院一审酌情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李某家人2万元,其中包含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