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单位对不订立书面合同的劳动者应终止劳动关系

  中国网9月19日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在19日下午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主要内容。

  曹康泰说,在征求意见过程当中部分企业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是劳动者自己不愿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但企业要订合同,而劳动者自己不愿意订合同,法律里没有规定。

  曹康泰说,针对这一问题,在实施条例的第五条、六条做了明确规定,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如果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第六条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两倍工资和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