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与公司理论发病死亡,家属索赔

  老林是贵州人,2009年9月7日,时年64周岁的他受雇于永镇制衣惠安分公司当后勤门卫。当时,他并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只是口头约定月工资1500元。

  据悉,永镇制衣惠安分公司(以下简称惠安分公司)是永镇(厦门)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镇公司”)在惠安设立的分公司,没有登记注册资本。

  工作了几个月,去年1月底,老林得知自己将被公司解雇,他于当晚下班后,来到惠安分公司副总经理胡某灵的办公室,想要讨个说法。在与胡某灵交谈的过程中,老林突发脑溢血症状,先后被送往惠安县医院、泉州市第一医院抢救。但因病情严重,老林于次日凌晨3时死亡。

  遇挫

  已超退休年龄

  劳动部门无权处理

  家人得知老林死亡的消息,即刻从贵州赶来处理后事。惠安分公司支付抢救医疗费1747余元,并预借给老林的妻子汪女士5000元处理老林后事。

  此后,汪女士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鉴于事发时老林已满60周岁,属国家法定退休人员,不符合《劳动法》及相关规定的调解范围,劳动部门遂不受理汪女士的申请。

  诉讼

  无关雇佣活动

  判公司补偿3万元

  去年5月25日,老林的妻子汪女士、儿子林先生、母亲王女士将惠安分公司、永镇公司告到惠安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因亲人死亡造成的损失合计26万余元。

  惠安法院认为,老林突发脑溢血发生在下班后,而不是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而且没有证据证明该公司对老林的死亡存在过错,故不需承担赔偿责任。但考虑到老林是在得知自己要被解雇的情况下突发脑溢血的,公司应当给予他家人适当的经济补偿3万元。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汪女士等人并不满意。他们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老林在下班后与雇主负责人理论离职问题也属于“从事雇佣活动”的范畴,惠安分公司作为实际雇主,应当承担因老林死亡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中院审理后认为,老林在下班后找公司理论的行为不是在其从事雇佣劳动中的行为,一审法院的判定合理,酌情给予3万元补偿也没有不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退休返聘也应享工伤负雇主责任有前提

  退休后,返聘到单位或者到其他单位,继续发挥余热,成了不少退休人员的选择。然而,他们在工作中遭遇的意外伤害,往往在维权时遭遇难题。针对这些问题,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陈鹏腾对此进行了分析。

  工伤与过退休年龄无关

  现行法律只对劳动者年龄的下限作出了规定,即最低就业年龄是16周岁,对劳动者年龄的上限没有规定,不能因是离退休职工就否认其劳动者身份。

  《工伤保险条例》对“职工”的定义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由此可见,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应看劳动者是否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

  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间签订的聘用合同实质上就是劳动合同。如果不将这种聘用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相关行政机关不强制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就会出现劳动者遭受工伤后,因用人单位破产、逃避债务等原因而得不到赔偿的情况。

  雇佣关系中不存在工伤

  雇佣关系中的用工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而劳动合同的用工主体不能为自然人。

  而雇佣关系中雇主和雇员两者主体地位是平等的,二者是一种“劳务”与“报酬”之间的交换,雇员可以不遵守佣主的内部规定,雇员还可以同时选择给两家以上的雇主提供劳务。劳动合同中,双方具有一定的隶属、管理关系,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应当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领导与安排。

  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适用关于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而在雇佣关系前提下,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雇员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老林的亲属向法院提出权利要求时,也主张“老林下班后与雇主负责人理论离职问题也属于从事雇佣活动的范畴,依法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因此,不存在认定工伤的问题了。

  承担雇主责任有前提

  虽然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伤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两个条款的责任归责原则不同,但其前提都是在“从事雇佣活动”或者“因劳务”造成的伤害才可以要求雇主承担责任。

  什么情况下属于“从事雇佣活动”,一般认为指雇主有明确授权或者指示的工作事项,雇员为完成此事项所进行的活动中受到伤害时,可以要求雇主承担责任。本案,老林亲属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关键看老林在下班后找公司理论的行为本身是否为公司明确授权或者要求。通过考量公司的行为与老林的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程度、公司对于老林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等,要求公司承担一般人身侵权责任,而不是雇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