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证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公证工作是社会信用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加强公证工作,对实现政府职能转变、打造诚信政府、服务型政府和建立诚信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市政府提出的“五年实现政府职能的根本转变,打造诚信政府、服务型政府”的总体要求,为了更好地发挥公证职能,推进依法行政,促进依法治市工作的深入开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公证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公证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公证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下一项重要的信用保障法律制度,其职能是行使国家证明权,达到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制止不法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目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公证工作服从和服务于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充分发挥服务、沟通、证明、监督的职能作用,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信用和市场秩序,促进对外交流作出了积极的贡献。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和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变,政府在履行审批、许可、登记等职能过程中,不再承担对有关民事行为的审查义务。公证工作作为建立诚信政府、诚信社会的重要法律手段,作为经济活动中当事人之间互信关系的重要工具,作为市场交易中公平公正的重要平台,其作用日益显现,并成为各级人民政府对经济、社会和行政行为实施合法有效监督管理的重要途径。为此,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站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公证工作对于维护社会信用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公证工作。

  二、加强领导,发挥职能,依法开展好公证工作

  公证是预防性的法律制度,是防范民事、经济纠纷的第一道防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公证工作,切实加强对公证工作的领导,将依法公证纳入依法行政工作体系,充分运用公证这一法律手段,发挥公证在维护社会稳定、健全社会信用、维护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保障社会公平、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的不可替代的职能作用。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公证工作,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和公证机构的协调配合,及时帮助解决公证改革发展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切实保障公证作用的发挥,为公证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市行政机关凡涉及以下行政行为及相关的民事、经济活动,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或抵押登记:

  1、拆迁管理部门代管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强制拆迁的证据保全;

  2、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抵押和拍卖;

  3、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开标、评标及合同,政府采购项目的开标;

  4、募捐义演、有奖销售和彩票的开奖、销毁活动等;

  5、行政机关比较重大的经济活动;

  6、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公证的其他事项。

  (二)为预防纠纷,推进市场交易行为的公开、公平、公正,确保交易安全,建立健全社会诚信机制和法律监督机制,各级各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涉及下列经济、民事活动时,应当鼓励、引导相关当事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或抵(质)押登记:

  1、金融机构的贷款和担保合同;

  2、农村四荒的发包、流转;

  3、国有企业的兼并、联营、租赁和产权转让;

  4、城镇房屋的买卖、抵押;

  5、商品房的预售、出售、出租、抵押;

  6、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公司股权的转让、收购;

  7、当事人以《担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以外的其他财产办理的抵押登记;

  8、非上市公司股份质押登记及其他权利的质押登记;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加强监督,严格管理,促进公证工作的健康发展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是主管公证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公证工作的领导,明确有关监管责任;要加大对公证机构、公证人员、公证服务和公证质量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力度,建设一支政治强、作风正、业务精、素质好、效率高、服务优的公证队伍,努力实现公证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一)要加强对公证执业活动的监管,健全公证执业监督检查制度。要加强对公证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监督和考核,严厉查处公证活动中不正当竞争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维护公证质量和信誉,保障公证执业的正常秩序,促进公证工作的有序、健康发展,树立公证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

  (二)要加强公证行业信用建设,建立以职业操守、执业行为、公证质量、群众投诉等基本情况为主要内容的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信用档案、不良行为记录的监督机制。逐步完善公证责任赔偿制度、责任保险制度和公证员执业保证金制度,构建公证行业诚信保障体系,提升公证的公信力,使公证行业成为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者和捍卫者。

  (三)要加大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力度,全面提高执业公证员的法律素质、业务能力和道德修养。每年对公证员进行不少于40小时的教育培训。力争到2006年,45岁以下的公证员都要达到国家承认的本科以上学历,确保公证队伍的高素质和公证服务的高水平。

  (四)要严格公证员的准入条件,提高公证员的准入标准,把好“进口关”。对公证员的选录要严格把关,并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且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中择优选录,吸引高素质的人才进入公证队伍,逐步改善和提高公证队伍的人才结构和整体素质,推进公证队伍职业化建设步伐。

  (五)要加大对公证工作的宣传。大力宣传公证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秩序、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等方面的功能和作用,宣传和普及公证法律法规知识,扩大公证工作的影响,提高全民、全社会的公证意识,促进公证法律服务向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领域的不断深入和发展。

  四、围绕中心,规范服务,不断提高公证工作质量和水平

  各级公证机构要建立和完善自律、监督、运行、保障等机制,进一步拓展和规范公证法律服务,转变工作作风和改进服务方式,充分发挥公证的职能作用,更好地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服务。

  (一)要加强自身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建立健全与体制相适应的人员管理、经费管理和社会保障等各项措施,不断完善公证机构内部运行机制,严格公证文书格式,严格公证办证程序,严格公证质量管理。

  (二)要加强公证员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和执业能力培养,教育和引导公证员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公证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牢固树立“诚信为民”的思想,不断提高公证员的执业素质和执业水准。

  (三)要优化公证队伍的知识结构,完善公证机构的用人机制,提高公证人员的业务水平,在公证机构内部形成注重知识更新、善于学习思考、重视理论研究的良好氛围,形成队伍稳定发展、优胜劣汰的良性机制。

  (四)要坚持服务的思想,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开展面向基层、面向社区、面向群众的公证法律服务,扩大公证法律服务的覆盖面,提高公证质量和水平,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积极的贡献。

  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