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鞭炮屑灼伤幼童,轮值户需赔偿

  2010年3月3日下午5点多,兴宁市刁坊镇圩东村沙圳上老屋,两岁的小原原像往常一样,无忧无虑地骑着童车在家门口附近玩耍,可悲剧就在这一刻发生了,小原原不慎跌落旁边的火堆,被点燃的鞭炮屑灼伤,落下了4级伤残的终生遗憾。这堆鞭炮屑是谁点燃的?

  日前,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岁的小原原被火灼伤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要求朱×招、陈×宏、彭×兰、黄×美4人对小原原的损伤共同承担六成的责任。

  童车摔倒幼儿掉火堆

  事情还得从兴宁市刁坊镇圩东村沙圳上老屋的一条村民约定说起。在当地,客家人都有一种习惯,就是在春节期间常常聚集在老屋禾坪燃放鞭炮欢度节日。该老屋的村民约定:每年春节期间,按照门牌号以4户人为一组,轮流负责清理节日期间遗留下来的鞭炮屑。

  2010年的轮值户是朱×招、陈×宏、彭×兰、黄×美4人。朱×招的丈夫称,轮值打扫公共卫生的约定已执行近十年,过了年关就开始打扫,到了元宵耕种的时候,又要清理鞭炮屑等有关公共卫生。

  事发当天下午2时多,朱×招、彭×兰、黄×美开始清理老屋内外的鞭炮屑,并把清理出来的鞭炮屑集中堆放到老屋大门口的禾坪上焚烧。就在大家各忙各事时,突然一声撕心裂肺的小孩哭声传来……等大伙跑出来时,小原原的小单车摔在一旁,而其手脚就撑在火堆里。

  当地医生对小原原进行简单治疗后的第二天,孩子家人送小原原到梅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6天。医生的诊断结果为:多处烧伤15%;右手3、4、5指中节坏疸须做截指术。医生建议:约3个月后行整形手术,费用约6万元。住院36天,就用去陈家近2万元,哪里还有钱做整形手术。2010年7月20日,广东阳光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法医鉴定意见书,评定小原原的损伤程度为4级伤残。

  小原原的父母认为这起事故完全是由于被告等人严重违规和极端不负责任的行为所致,在与轮值的4户人家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后,一纸诉状将他们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赔偿小原原各项损失合计23.9万多元。

  4被告须赔偿10万

  接到法院传票的被告愤愤不平,朱×招、彭×兰、黄×美认为,把清理的鞭炮屑堆放到老屋大门口的禾坪上点火焚烧,多年来大家都这样做。当时火势很猛,她们几个人一步都不敢离开,燃烧约有半个小时后,用水将火扑灭,然后把燃烧完的残留物送到菜田里当肥料处理,一直到晚上6时才将残留物彻底清理完毕,根本没有留下任何火种。4人还认为原告父母监护不力。

  几名被告还认为,原告受伤后,其监护人没有及时送其去医院处理,只是在家中用一些药作简单治疗,导致原告的伤口发炎,延误了最佳治疗时间,这是原告的监护人不负责任所带来的后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朱×招等3人的陈述,被告在老屋禾坪焚烧鞭炮屑,应当预见到该行为对周围环境及他人具有一定的危险性。由于被告疏于对危险源的管理,导致小原原被火灼伤,造成其伤残的严重后果,被告主观上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而原告作为未成年人,当其在玩耍时,监护人也应尽职做好监护职责,原告受伤,与其监护人的监护不力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告的监护人为此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审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审判决4被告承担六成责任,赔偿小原原被灼伤后的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4651.33元,并赔偿小原原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宣判后,4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事发时正是属于朱×招等人清理鞭炮纸屑的时间,点燃鞭炮纸屑的地点与小原原受到损害的地点均是在兴宁市刁坊镇圩东村沙圳上老屋禾坪。综合事发后刁坊派出所的调查材料及小原原的伤情,可以合理认定小原原是在老屋禾坪被朱×招等人所管理的纸屑所灼伤。综上所述,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朱×招等人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点评危险源控制方承担主要责任

  主审法官认为,朱×招等人在公共场所燃烧纸屑且未对火堆采取其他安全保障措施,已构成对公共安全的较大影响。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从事社会活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致人人身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朱×招等人是事发地点对鞭炮纸屑等进行清理的责任人,但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应对本案的发生负责任。小原原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因为监护不力而导致小孩被烧伤,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比较双方的责任,危险源的控制方应该承担更重的责任,所以法院按照六四分成的原则确定管理人和监护人对事件结果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适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