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预期违约及赔偿范围

  案情简介

  Q公司与Z公司签订《面料买卖合同》,约定Z公司按照Q公司提供的样品及质量要求制作面料并销售给Q公司,约定交货时间为2006年2月25日,如迟延交货,Z公司须承担由其差错造成交货延误而导致的Q公司不能按时生产从而不得不空运货物到美国的空运费。2006年1月,Z公司将样布交Q公司检测。2006年2月3日,Q公司书面告知Z公司,经其检测,样布质量与双方约定的标样不一致,要求Z公司在2006年2月9日前书面答复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如继续履行,则商量新交货日期;如不履行,则Z公司将承担替代品差价、空运费及相关杂费等损失。Z公司未予答复。2月14日Q公司书面通知Z公司解除合同。Z公司遂表示同意解除合同并返还了定金。5月11日,Q公司发函要求Z公司承担因延误交货而产生的空运费损失128318.05元。

  诉争焦点

  本案有两个争议焦点:一是Z公司是否构成预期违约;二是空运费损失是否应当纳入Z公司的赔偿责任范围。

  法院判决

  一审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Q公司并未将样布提交权威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即认定样布与标样不符,且未经Z公司认可,其在合同期限届满前解除合同,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而Z公司后来同意Q公司解除合同,属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因此驳回Q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认为,Z公司构成预期违约,Q公司因而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但由于Z公司延误Q公司生产的时间并不很长,故不能证明Q公司货物境外空运具有其必要性和紧迫性。因而,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Z公司支付Q公司空运费损失88318.05元(经调解,Q公司自愿在共计128318.05元的空运费损失中放弃4万元)。

  判案分析

  预期违约分为明示毁约与默示毁约。默示毁约的认定标准包括三点:第一,一方有证据证明对方将在合同期满不履行合同义务;第二,毁约方的违约将导致合同目的落空;第三,对方要求毁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履行义务的充分保证,而毁约方没有提供充分保证。其中第三点存在争议,但主流观点认为要求毁约方提供保证是必要的。

  本案中,结合默示毁约的认定标准可以认定Z公司的行为构成预期违约。

  第一,Q公司有证据证明Z公司将在合同期满不履行合同义务。我们应该考虑到,样布的质量是否达到双方协议约定的质量标准是一个事实认定问题,具有客观性。在这一前提下,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Q公司提出质量异议后,样布即是其主张的证据。如果事后经权威部门检测样布质量不合格,证明Q公司检测结果是正确的,即可认定样布本身的证据价值。而在本案中,Z公司并未提出任何异议,直至2月14日以后同意解除合同,这无异于默认样布质量不合格。

  第二,毁约方的违约将导致合同目的落空。Q公司向Z公司采购布料是为了完成另一合同任务。Q公司在另一合同中约定如不按期履行合同,将承担巨额违约金。因此,Z公司对Q公司提出的质量异议不予答复,已经置买方Q公司于合同目的可能落空的境地。

  第三,对方要求毁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履行义务的充分保证,而毁约方没有提供充分保证。Q公司提出质量异议的同时告知,如果Z公司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则重新商量新的交货日期,如不履行,则Z公司承担替代品差价、空运费及相关杂费等损失。Q公司的质量异议可以视作给予Z公司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充分保证的机会。但是Z公司消极不予表态,最终导致Q公司提出解除合同。

  由于预期违约侵犯的主要是非违约方的信赖利益,因此,毁约方有义务赔偿对方因信赖合同可以履行而付出的代价。信赖利益损失一般包括:直接损失、期待利益及减轻损失的费用。

  期待利益的认定应遵循合理预见原则。分为两种情形,即单一合同的期待利益和实现后续合同的期待利益。实现后续合同的期待利益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后续合同最终得到合理履行,二是后续合同未得到合理履行。在后续合同最终得到合理履行的情形下,期待利益损失是指为保障后续合同完全履行而采取补救措施所支出的费用。

  本案的买卖合同属于为完成后续合同而签订的合同。在Z公司预期违约的情况下,Q公司被迫与另一公司签订布匹采购合同并因而延误时间,导致Q公司在向案外人美国公司交货时采用空运方式。可见,Q公司支出空运费是为补救后续合同的履行。另外,双方在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就已经约定,如果迟延交货,Z公司必须承担由其差错造成交货延误而导致的Q公司不能按时生产从而不得不空运货物到美国的费用。因而,空运费损失是可以合理预见的。可以认定Q公司在后续合同中支出的空运费损失应当属于预期违约所造成的期待利益损失,应纳入预期违约的赔偿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