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村干部因公受伤,无人赔偿

  包某系某村村委会委员,今年7月的一个晚上,他在村委会办公楼值班时,被入室行窃的李某打伤,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后李某被抓获,但其没有赔偿能力,家人又不愿代他赔偿。因为不属疾病范围,新农合基金不予报销,包某住院所花的1.1万元除村委会垫付3000元外均自掏腰包。包某认为自己因公致残,在向县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无果后,向县法院起诉村委会要求赔付经济损失并享受工伤待遇。

  今年实施的新《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但2010年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指出,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委会委员是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并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村委会委员并不是从村集体领取工资或者报酬,由此看出其与村委会、村集体之间既非劳动关系,又非个体雇用关系。因此在我国目前法律法规之下,村干部因村里公事受伤难以认定为工伤事故。

  那么不能认定为工伤,加害者又无赔偿能力,受害者包某的经济损失由谁来承担呢?《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给出同样答案。《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包某夜间值班为保护村集体财产受伤,村委会代表的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受益人,在侵权人无力赔偿责任情况下应当给予合理补偿,补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在内的费用。后经法院调解,村委会一次给予包某1.5万元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