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复关于公证证明国籍问题的请示

  (1981年9月2日)(81)司公字第118号

  吉林省司法厅:

  八月五日吉司公字(81)117号关于公证证明国籍问题的请示收悉。

  国籍法第十五条“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明确规定的是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而不是规定公证证明国籍的机关。公证机关直接证明申请人的国籍,是在申请人获得公安机关批准其为中国籍的产前提下,对这一事实的证明。不能因此就理解成“会形成公主证机关是受理国籍申请机关”。今后公证机关可根据公安部门的书面介绍,直接受理有关国籍问题是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