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学生嬉闹致伤,学校被判无责

  教室嬉闹一同学摔倒受伤

  2010年10月22日12时许,在校午休期间,李某和张某坐在同一把椅子上说话,当时李某坐在张某的大腿上,站在一旁的刘某骂王某,王某用手推了刘某,刘某倒在李某身上,导致刘、李、张一起摔倒在地,导致张某左侧胫骨骨折,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伤残程度属九级。因为孩子是在学校教室内发生的意外,张家人一纸诉状将王、刘、李还有学校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这四名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多项费用,合计人民币将近五万元。

  家长状告学校和同学

  起诉前,张家和亲戚朋友邻居等好多人私下合计,觉得学校在这起事件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所以被告中特别提到了学校。可事实上法官审理后认为,王与刘因相互之间的嬉闹行为而致张身体受到伤害,王与刘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故这二人对张经济损失应负全部赔偿责任,考虑过错程度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原因等因素,二被告应承担同等赔偿责任,并互负连带给付责任。因二被告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法律规定,造成他人损害时,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所以应由他们的法定监护人共同进行赔偿,并承担同等赔偿责任,同时相互之间应承担连带责任。李没有参与嬉闹,而是受外力作用而被动地压在张身上,对张没有构成侵权,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原告虽然在学校受到伤害,被告小学校对原告遭受人身损害本身不具有过错,所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被判免责法官有说法

  法庭最终判决与张家最初的想法有差距,张家人心存疑惑:学校怎么就没有责任呢?主审法官认为本案中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小学生在午休时因嬉戏而引发的伤害事件,因学校履行的是对未成年学生的教育、管理职责,而不是监护责任,另外,原告被致伤后,该校老师和原告家人立刻将原告送往医院救治,已经尽到了保护义务,学校本身不具有过错,故学校不应当承担责任。

  综上,此案中原告的经济损失只能由实施致害的两名侵权人共同赔偿,因二被告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法律规定,造成他人损害时,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记者:闫铁锋李振文王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