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质检员严把关遭报复受伤

  在苏州某公司担任质检员的小伙子程某,因严格履行工作职责把关产品质量,遭怀恨在心的同事报复,不幸被玻璃划伤。近日,躺在病床上的程某打电话到沧浪区法律援助中心,就是否可以申请工伤以及要求同事赔偿向值班律师咨询。

  质检员遭同事报复

  程某是公司的质检员,生产线工人做好的成品经他检验合格后才能办理入库手续。自进入质检岗位以来,程某工作时一直尽心尽某,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质量要求检验,对于不合规格的成品一律不予放行。生产线上的工人王某曾有多次成品被检验为不合格的经历,对程某是颇有怨言。

  2010年1月7日下午,王某制作好的成品再次被程某检验为不合格,王某当场翻脸,破口大骂,并捋胳膊卷袖准备上前教训程某,被闻讯赶来的同事拉开。王某心中的怨气无处发泄,便又绕到程某的办公室后面,捡起一块砖头砸向玻璃窗。“哗啦”一声巨响后,办公室里传来惨叫声,程某颈肩、胳膊和脸部多处被破碎后四处飞溅的玻璃划伤,鲜血顿时浸满了工作服。公司的同事一边紧急将程某送往医院,一边又拨打了110。警方赶到公司后,将王某带回调查,在查明情况后,依法对王某处以治安拘留。公司对释放回厂的王某很快做出了开除决定,王某随后离开苏州去外地求职。

  意外险不能替代工伤险

  程某所在公司为职工购买了商业人身意外险,程某住院期间的治疗费用现在由保险公司支付。由于伤情较重,治疗时间较长,程某担心将来脸部会落下残疾。为详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在住院治疗的程某于是打电话到沧浪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

  值班律师在听了程某的遭遇后表示,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某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程某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到同事打击报复,身体受到伤害,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形。虽然公司为其购买了人身意外险,但该保险本质上属于商业保险,保险金额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进行约定,当发生保险事故时,其保障水平是依据合同和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多少而定的,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工伤职工的基本生活需要。

  因此,程某可以要求公司为其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后,若构成残疾影响劳动能某的,待治疗伤情稳定后应当进行劳动能某鉴定,确定伤残等级,程某有权某依据最终的鉴定结果享受工伤待遇。如果公司没有为其购买工伤保险,则程某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款项应全部由公司承担。鉴于公司已为程某购买了商业人身意外险,则公司有责任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补足两者间的差额。

  律师建议向侵权人索赔

  对于是否可以向侵权人王某追偿的问题,值班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司法解释,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王某对程某实施伤害是挟私报复,完全是个人行为,不是代表单位履行职责的行为,程某可以向王某提出人身损害赔偿。如果王某不愿赔偿,程某可向侵权行为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

  鉴于王某已被公司开除,去往外地求职,且目前居无定所。虽然程某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地法院起诉王某,但胜诉后执行可能会有很大难度。所以值班律师建议程某还是先要求公司为其申请工伤认定,依法享受工伤待遇,才是最有保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