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劳动合同法》两周年“拷”之就业谜团

  《劳动合同法》作为《劳动法》之后的重要法律,对劳动者的影响巨大而深远;其对劳动者的就业权利究竟是维护还是损害,需基于不同的层面来考察。宏观上看,该法的实施有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从而维护劳动者的就业权利;微观上看,一些用人单位因人工成本提升而裁员或倒闭,造成短期失业增加,这是用人单位之间和劳动者之间的竞争,属于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和新旧体制衔接的正常现象。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这也许将促使劳动者进行人力资本投资和提高就业能力。当然,在远期体现为积极效应的情况下,也不排除存在利益受损者,这需要利用其他手段和措施加以解决。至于对各阶层劳动者的具体影响如何,还需要深入研究,并有待时间来进行检验。――许杏彬《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跟踪研究报告》

  就业难不该有《劳动合同法》埋单

  许杏彬

  《劳动合同法》确实加重了违法责任、增加了违法成本,这不仅有必要,长远看还有助于提升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水平、构建稳定的劳动关系。在我国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的当下,越来越灵活的劳动力市场和多元化的就业形势使得劳动者权益屡受侵害,而《劳动合同法》强调对劳动者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只是强化已有法律的执行和对以往规定的微调,不会导致企业用人机制的僵化。

  《劳动合同法》并不超前

  对《劳动合同法》是否超前的争论,只能说明我们现有的法律制度相对还比较滞后,而不能否定立法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必要性。韩国早在1956年就出台了《劳动标准法》,由于标准太高而无法执行。但是,就业并没有因为高标准法律的出台和执行而停止增长,相反,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在社会上形成了一种广泛的氛围和影响,逐步培养了人们的法律意识,当经济发展到适当程度,法律就可以得到贯彻实施。并且,法律的出台也为劳动法律体系的完善奠定了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说,《劳动合同法》绝不超前,现有研究对市场僵化、低效率和加剧失业的担忧,只看到了该法实施后调整期间的暂时现象,长远看,一定将对就业产生积极影响。

  对《劳动合同法》积极作用的肯定并不代表我们就忽视了目前的失业现象。任何一个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都存在一定程度的失业现象。适度失业能提高企业效率,优化产业结构,是企业和职工公平竞争的前提,但过高的失业率却是一个不正常的现象。2008年12月15日中国社科院发布的《社会蓝皮书》称,中国城镇调查失业率为9.6%,而根据国家统计局自2006年连续3年的统计,调查失业率均超过20%。那么,面对这样的就业形势,我们应该如何认识?特别是对反映比较突出的大学生就业和农民工就业问题,《劳动合同法》给他们带来什么样的影响?

  短期看就业门槛抬高

  一般认为,在计划经济时代由政府行政主导的劳动力就业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的特征:一是通过严格的户籍制度以及产品统购统销政策限制农民进城;二是城镇人口就业采取统包统配政策,由政府负责安置;三是实行低工资、泛福利,刺激了劳动力供给;四是只讲产值,忽视投入,只讲规模,忽视效益。随着市场经济的运行,市场竞争成为企业资源配置的主要手段。企业提高竞争力需要降低成本,这就必然会排斥和分离多余的人员,下岗人员增多并加入到求职大军中,原来的隐性失业转变为显性失业,就业难就凸显了。除此之外,结构性失业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在现代支柱产业不断涌现的情况下,传统产业不断被淘汰。由于社会缺乏必要的准备,使得人岗匹配的劳动者缺乏,加上传统产业的资本存量调整,对劳动力的需求自然逐步下降;同时,技术更新程度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也使得一些富余人员失去了岗位。《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加重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长远看,有利于劳动者特别是初次就业的大学生权益保护。但是,该法的实施也使得企业的用工行为更为谨慎。为降低人力资源成本、保障自身利益,在人力资源组织配置上企业普遍趋于理性需求,客观上抬高了大学生就业的门槛,短期内大学毕业生就业就成为全社会都关注的问题。从目前来看,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就业的不利影响还没有消除,2010年的毕业生人数630万,再加上往届没有实现就业的大学生人数,整个宏观层面就业形势就很严峻。近期媒体报道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大城市出现的“蚁族”,就是难就业的大学生群体的缩影。

  长期看有利于促进大学生就业

  不过,我们认为,把大学生就业难归结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恐怕言过其实。自1999年我国高校开始扩招以来,大学生就业就逐渐成为一个引人关注的社会问题。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各级政府部门通过采取一系列有效的政策和措施为大学生走向社会、实施就业创造了很多有利的条件,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但由于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社会就业机制尚不完善健全,大学生就业形势依然严峻。虽然,高等教育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推进也在不断改革,但改革的效果与其他行政性垄断行业的改革一样,尽管收费实行了市场化,可其提供的服务和产品大多还是计划经济下的做法,如教育内部改革停滞不前、高校课程的设置和毕业生的质量不符合市场需求等。与此同时,三元体制下早已异化为具有身份转换功能的高等教育和城镇非正规部门不能为大学生提供有吸引力的岗位的现状,也使得大学生毕业即失业的现象表现得更为显著。根据我国当前的失业结构和劳动力市场供求结构,实施《劳动合同法》长期看有利于促进大学生就业。《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试用期等的规定将极大地保护大学生的就业权益,刺激他们参与经济活动的积极性,提高就业的稳定性。从近期看,《劳动合同法》提高了就业门槛,打零工的机会减少了,也增加了失业人员就业的难度。

  推动农民工稳定转移

  农民工是非正规就业的主要群体,《劳动合同法》将有利于推动农民工稳定转移就业。据估算,在现有工资及生活水平条件下,只有连续工作到法定退休年龄前10年(即男50岁,女45岁),农民工家庭才具有在城市定居的最起码的经济条件,同时具有保证子女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能力。因此,他们不仅要考虑收入水平的高低,还要考虑工作岗位或务工收入的稳定性与持续年限。《劳动合同法》至少使一部分农民工实现合同就业,进而实现长期合同就业,最终具有进城定居的经济能力而实现稳定转移就业。东南沿海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已开始放宽用工年龄,积极接受夫妻工,提供夫妻房,在生产淡季不解雇工人,提高农民工收入。从目前了解的情况来看,农民工就业形势明显比2009年初预期的要好。2009年2月,全国大约有2000万农民工在春节前因金融危机失去工作提前返乡,春节前返乡的7000万农民工中有80%春节后返城,但其中只有1100万人春节后暂时找到工作。随着经济复苏,从6月份开始农民工就业情况明显好转,东南沿海部分城市甚至重新出现“招工难”问题。北京市的监测数据表明,95%的进京农民工已落实就业岗位。可见,《劳动合同法》对农民工就业的影响,并不像当初一些人预料的那么“后果不堪设想”、“把改革的大有看头的中国经济搞垮了”。当然,“民工荒”不严重到一定程度,企业是不会自愿接受无固定期限合同的。

  需要强调的是,我们不应夸大《劳动合同法》的影响。《劳动合同法》对就业产生直接影响,并通过影响企业运行和宏观经济运行对就业产生间接影响。但是,《劳动合同法》对就业的影响是有限的,归根结底,影响就业的根本性、决定性因素还是宏观经济状况。《劳动合同法》只是影响企业运行和宏观经济运行的因素之一。

  (作者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