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学生打球受伤,校方有责任

  未成年人上学期间,因为运动而发生意外在所难免,但是如何做好事后处理,需要各方合法合理地妥善解决。本期《普法课堂》就相关问题通过下面的案例进行介绍。

  【案例】某中学学生赵某在体育课上参加老师组织的篮球比赛中,与同学李某发生碰撞而摔倒在地,导致手臂骨折。事情发生后,学校派人将赵某送往医院治疗。对于赵某的损失,各方没有达成一致。于是,赵某的家长将学校和李某诉至法院。

  【分析】作为被告的学校认为,篮球活动是教学大纲中规定的活动项目,教师上课有教案,学校篮球场地也符合规定,活动前体育教师带着学生做了充分的准备活动,且进行了安全指导。学校在此次意外事件中无过错,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李某的家长认为,篮球运动本身具有较强的对抗性,因此在运动中发生碰撞在所难免,被告李某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符合意外事件的构成要件,即当事人双方主观上均无故意或过失,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无法避免或无法预见。但是考虑原告所受到的损失,完全由其自己负担有失公允。所以,法院最终判决由三方当事人按照一定比例分别承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