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300余万元创赔偿之最

  据悉,浙江宁波定海人许某在舟山永鸿海运有限公司及船东胡某、张某共同所属的“永鸿7号”运油船上担任轮机长。2006年10月5日当天,在装油过程中,许某进入油泵舱内检查,由于该船当时未做好去除静电工作,许某身上所附静电引爆了泵舱内积累的油气,一声巨响后,许某全身表面皮肤遭受了严重烧伤。送往医院治疗后,诊断为全身91%Ⅱ°-Ⅲ°的大面积烧伤。

  许某在院治疗期间,雇主胡某、张某都在积极支付医疗费等费用,有的甚至卖房筹款,先期共支付了约170万元。虽经多家医院多次手术治疗,但许某目前仍有80%以上的体表面积被烧伤瘢痕覆盖,多个四肢关节及双手十指功能完全丧失,经鉴定已构成两项二级残疾。

  由于双方对后续医疗费用及本次事故的赔偿费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0年5月25日,许某遂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舟山永鸿海运有限公司及船东胡某、张某共同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22余万元。

  宁波海事法院舟山法庭接案后获悉各方当事人至今仍保持着良好关系,只是在具体赔偿金额上始终僵持不下,经法官调解,双方最后均接受了一次性再支付132.8万元的调解方案。

  本以为案件得到了解决,却又出现了意外。因许某烧伤且行动困难,其案件程序方面均由其父和其妻共同代理,但在法官协调后,其家人却在调解款的处理上有了分歧。

  “我们考虑到再次发生家庭纠纷,就决定选个时间,调解款由许某本人及各船东各自到法院交接。”办案法官说,于是许某坐着轮椅亲自到法庭,在法官的见证下出具了收条,随后被抬上法院为其专派的警车,亲手把现金存入附近银行。

  据宁波海事法院舟山法庭的胡庭长介绍,许某加上之前的赔偿款,其赔偿款总额已超出300万元,创中国个人人身伤害赔偿数额之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