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教唆孩子打同学,需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8岁的儿子小明和刘某的女儿小丽是同班同学,小明非常淘气,经常攀树、摘花、欺负同学。邻居王某与刘某有仇,一日,王某对小明说:“小丽经常说你坏话,你要敢打她一顿的话,算你厉害。”小明听完后就在放学途中将小丽打伤。事后,小丽的父母找到张某要求赔偿,张某支付了1万元的赔偿款。但随后得知小明是受到王某唆使,张某便把王某告上了法院,要求王某赔偿自己1万元。王某说,小明调皮惹祸怪你们家长没有管好,当然由你们负责,拒绝赔偿。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王某赔偿张某1万元。

  评析:根据《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8条规定:“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为小明今年只有8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小明打伤小丽的行为是由王某教唆所致,所以王某才是侵权人,损失应由王某来承担,此时小明只是充当了王某侵权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