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儋州法院执结一宗5年人身损害赔偿案

  经过不懈努力,近日,儋州法院成功执行一宗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申请执行人终于领到了最后一笔执行款71000元,一宗重信重访5年之久的案件终于得到圆满解决。

  2005年12月8日,吴某强驾驶一辆琼A53XXX牌号厢式货车从白沙途经儋州返回海口的路段时,将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的陈焕天撞翻并碾轧,造成陈焕天当场死亡。死者家属遂向儋州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该院于2006年12月8日判决吴某强、郭某湖(货车车主)连带赔偿死者家属25万余元。

  2007年3月22日,死者家属向儋州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依法提取郭某湖琼A53XXX牌号车在保险公司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理赔款85000元给死者家属。因吴某强被关押,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于是,该院又对郭某湖的财产线索逐一进行调查,发现郭某湖在银行只有少量存款,其他财产除了已抵押给银行的汽车、房屋外,另有的一辆小型汽车可供执行,但由于该汽车被郭某湖藏匿无法进行实物扣押。该院执行人员便前往车管所办理了该车的查封手续。本院同时办理了对郭某湖的拘留手续,因郭某湖到处躲藏,执行人员未能对其采取拘留措施。

  由于案件久拖未果,申请人多次上访,向上级法院和相关部门反映情况。省高院领导先后对此案作出了批示。经多方努力,郭某湖在2009年间先后给付了7万元的赔偿款。执行人员后在海口警方的配合下,多次做郭某湖及家人思想教育工作。郭某湖给付死者家属最后一笔赔偿款7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