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房产商逾期一年多交房,获赔违约金137万余元

  台湾人仝女士购买了上海中心城区一处高档商品房,因开发商逾期一年多才交付房屋,仝女士将房地产公司告进法院要求支付违约金。昨天,静安区法院判决该房产公司支付违约金137万余元。

  2006年3月28日,仝女士与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海银国际大厦一套房屋,总价870.5万余元。合同约定同年7月28日前交房,逾期则按日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如逾期超过90天,从90天届满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房产商直到今年4月30日才向仝女士交付房屋,为此,仝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仝女士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房款,房产商则没有按期交房,构成违约。法院确认实际违约天数为642天,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