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情势变更解除合同后责任承担

  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完毕前,合同赖以订立的客观情势发生了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异常变动,导致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有悖于诚实信用,将导致显失公平的后果,则应当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一)约定解除条件

  约定解除条件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作为解除合同的条件,当这种约定的事由出现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终止合同关系。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就属于约定解除条件。这种解除条件比较容易操作,只要是双方的合约,其内容也不违法,就可以消灭一份合同。这里要强调的,是这种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还必须要体现公平合理的要求。否则,就会成为强者恃强凌弱的“合法”工具。

  (二)法定解除条件

  法定解除条件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

  1、合同因不可抗力而解除。

  2、拒绝履行,即在合同履行届满之前,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

  3、迟延履行,即另一方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4、不完全履行,即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

  合同的解除具体应遵循如下程序:第一,解除权的行使应该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即遵守合同解除的条件。只有在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一方才有权向对方通知解除合同,而不必征得对方同意。第二,当事人一方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第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四,解除权的行使必须及时。因为在一方享有解除权时,该当事人长期不行使解除权,会影响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在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享有解除权时,权利人可在行使解除权和要求实际履行之间作出选择。不管作何种选择,都应及时确定,不能久拖不决。如果超过一定期限不行使解除权,应视为已丧失解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