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合同撤销权与解除权

  合同的撤销权与解除权是不一样的,撤销权与解除权的区别:

  (一)撤销权主要适用于三种情况:

  第一是适用于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时候(如请求撤销因欺诈产生的合同);

  第二是适用于当事人有权反悔的情形(如撤销赠与);

  第三是适用于否定债务人与第三人法律关系的情形(如《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保全撤销权)。

  解除权主要适用于三种情况:

  第一,相对人重大违约的时候;

  第二,发生不可抗力的时候;

  第三,当事人主观条件发生变化的时候(如《合同法》规定的任意解除权)

  (二)撤销权适用于单方行为和双方行为;解除权适用于合同(双方行为)。

  (三)撤销权行使后,被撤销的法律关系自始消灭;解除权行使后,合同效力原则上自始消灭,但也可以自解除之日起消灭。

  (四)撤销权是形成权,宜受除斥期间的限制。

  (五)撤销权为法定,解除权分为法定和意定两种。

  (六)撤销权分为单纯形成权和形成诉权;解除权原则上是单纯形成权。

  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德国民法典规定采取依撤销权人向对方当事人为撤销的意思表示的方式,但中国现行法要求撤销权人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关于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间,中国《民法典》规定为一年。

  关于撤销权的消灭,中国《民法典》规定了有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行为放弃撤销权的,即时消灭。大陆法国家也有相类似的规定。英美衡平法则以法官自由裁量权确定的合理期间为合同撤销权存续期间。

  对于撤销权如何行使,各国立法例不尽相同。一般而言,有如下三种:

  (一)以意思表示的方式为之。

  即撤销权人将撤销合同的意思告知相对人就可产生撤销合同的后果。该种立法例以德日为代表,德国民法典第143条第1款明确规定:“法律行为的撤销在向相对人表示后生效。”日本民法典第123条亦规定:“在可撤销行为的相对人已经确定时,其撤销或追认,以对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做出。”

  (二)须以诉讼的方式为之。

  即当事人须向法院提起撤销合同的诉讼,经法院判决才可撤销合同。如法国民法典第1117条规定:“因错误、胁迫或欺诈而订立的契约并非当然无效;此种契约,依本编第五章第七节规定的情形与方式,仅产生请求宣告其无效或宣告其应予撤销之诉权。”

  (三)区分不同的撤销事由而规定以意思表示或者诉讼方式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