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房屋征收调查登记包括哪些内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调查登记,房屋征收部门可独立完成,也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街道办事处等基层政府组织、居民委员会等组织来实施调查登记工作。此调查登记应当是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并且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拟订前完成。调查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房屋权属情况,即被征收房屋的物权归属;

  (二)区位情况,由于房屋是不动产,区位对于房屋的价值有时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评估房屋价值时,区位因素是个十分重要的因素;

  (三)用途,即房屋是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或其他。实践中,主要争议在于房屋用途的认定标准,是登记用途,还是实际用途;

  (四)建筑面积,确定房屋价值必不可少,且十分重要的一个因素;

  (五)建造时间、结构、新旧程度、楼层、朝向、周围环境等状况,对补偿也会有或大或小的影响;

  (六)常住人口情况,包括户籍、实际居住、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户等情况;

  (七)其他,比如房屋装修、附属物、种植物(比如有名贵植物)等,都应当如实调查登记。

  为了合理、科学地开展调查登记活动,房屋征收部门中的调查人员应当采取入户调查的方式,对房屋的区位、家庭成员、附属物面积房屋结构等内容进行调查。同时,在现场的调查登记人员应当对现场房屋以及房屋附属物分类别、分单元地分别进行拍照、录像、编号,并建立对应的档案,做到一户一档。

  在此过程中,被征收人及其同住人应当予以配合,并且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其他参与调查登记的单位应当对调查登记的结果进行签字认可。

  所以,在开展调查登记活动时,您应当注意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单位的调查登记人员的行为是否合法、合规。如果存在不按照法定程序,随意记录调查的情况时,应当及时告知并拒绝在登记结果上签字,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