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公证工作条例》的决定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公证工作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款修改为:“公证员是经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执业证》,在公证机构专门从事公证工作的法律专业人员。”

  二、删去第十条第(八)项。

  三、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的“或者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裁定其无效,并书面通知原公证机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公证工作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