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建筑业涌现“黑白合同”

  针对建筑市场大量出现的“黑白合同”现象以及由此引发的诸多诉讼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200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该条没有涉及“黑白合同”的效力问题,仅仅明确了以哪一份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目的在于及时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探究该条内容,会发现适用该司法解释有些问题值得重视。

  首先,“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包含以下三层意思:该工程属于《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的必须招标投标项目且该工程项目已经经过招投标程序;合同本身必须有效,只有在中标有效,依据招投标文件订立的合同合法有效时,才适用此条司法解释;该合同必须要经过备案,才能称作“白合同”。其次,必须是“实质性内容不一致”,非实质性内容的变更,不适用司法解释第21条。实质性内容是指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和工程期限3个方面,这3个方面涉及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义务。具体来说实质性内容包括工程承包范围、承包方式、工程计价方式、工程变更价款计算方式、工程价款支付方式(主要指数额、期限)、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工程质量目标考核办法、主要材料设备供应方式及索赔方式等。

  当然,并不是所有合同实质性变更情形都属于“黑白合同”之情形,而要根据具体合同的实际情况予以判定。该条司法解释并没有排除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法变更合同的权利,因为合同变更是《合同法》赋予合同当事人的法定权利。例如在中标合同履行过程中,设计发生重大变更导致工程量的重大增减;承包人与发包人经协商对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作出修改,并办理了备案手续等等。这些都属于正常的合同变更情形。总之,既要保证当事人的合同变更权不受限制和排除,又要防止当事人通过签订“黑白合同”作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