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乘客受伤,可向致害人索赔

  坐出租车发生事故的哥无责任拒绝向乘客赔偿——

  ●事件回放●

  家住房山的周女士下班回家,搭乘刘某的出租车。车行至一路口拐弯时,突然被一辆小客车撞上,周女士头部及右眼部被撞伤。

  交警认定小客车司机对事故负全责,而出租车司机刘某无责任。

  事后,周女士要求刘某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元。刘某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不应赔偿。现在周女士正准备起诉。

  请问周女士要求刘某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能成立吗?

  ●司法解答●

  房山司法局陈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司法解释,乘客乘坐机动车辆时身体遭受损害而请求赔偿精神损失费的,只能是基于承运人和乘客之间存在侵权关系。

  也就是说,司机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过错造成乘客损害,才有可能赔偿乘客精神损失费。

  刘某在运输过程中虽然发生交通事故,但无过错,因此刘某与周女士之间不存在侵权关系。相应的,周女士不能提出赔偿请求。

  而小客车司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所以,周女士可以就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失向小客车司机提出经济赔偿的要求。

  刘某虽然不承担侵权责任,但应承担违约责任。

  周女士搭乘刘某的出租车,他们之间形成运输合同关系。

  根据《合同法》规定,承运人负有保障乘客及时、准确到达目的地的义务,只要在运输过程中乘客伤亡,无论承运人有无过错都应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以事故是由他人引起、自己没有责任为由主张免责。

  当然,如果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则承运人免责。

  周女士在此次事故中并没有责任,的哥刘某应承担违约责任,比如不收车费。

  本案中,周女士可向刘某就合同违约要求赔偿,也可向小客车司机要求赔偿。但是,向法院起诉时只能向其中一方提出,不能向双方同时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