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5岁植物人获得69万赔偿

  案例1

  2岁男童掉进鱼塘身亡鱼塘主人判赔3.5万

  案情:原告胡某、黎某系夫妻关系,于2005年生育一子取名胡某某,因二原告外出打工,将其子胡某某托付给黎某的娘家人代为照看。被告邝某于1998年承包10余亩土地,围田成塘用于养鱼,原告黎某的父母家紧挨该鱼塘。被告邝某雇请专了人看护鱼塘,但未对鱼塘设置安全设施和警示标志。2007年9月,胡某某掉入被告邝某的鱼塘中,经抢救无效死亡。

  江津区法院一审判决:因胡某某死亡而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共计8万余元,由被告邝某赔偿原告胡某、黎某3万余元;邝某赔偿原告胡某、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市五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2

  课堂上4岁幼儿板凳上摔伤幼儿园赔3万

  案情:周某系某渝中区幼儿园中班入托的幼儿。2009年5月的一天,4岁的周某在某幼儿园语言兴趣班上课时,因任课教师疏于管理,致使周某不慎从长木凳摔下受伤。周某当日被送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肱骨髁上骨折,构成十级伤残。产生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合计3万余元。

  渝中区法院一审判决:由渝中区某幼儿园赔偿周某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3万余元。市五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3

  5龄童练跳水摔成植物人获赔69万余元

  案情:2007年7月,某体育运动学校张某某教练等人在体育场跳水馆负责对前来报名的儿童进行甄选,时年年仅5岁的唐某某在家长的带领下前往报名,因其年龄偏小、手臂力量不够,未被选拔为体校学生。在唐某某家长的一再要求下,同年9月,唐某某参加了由张某某负责的选材训练,又称为走训。为了便于走训,唐某某亦与另外三人同时在重庆市某幼儿园全托。12月5日,唐某某在完成l0米台的向前冰棍跳下脚入水的动作时,身体前倾与水面呈60度摔下,当即见其肚子及大腿被水拍击红,唐某某曾感恶心。12月7日下午,唐某某在跳完一个7米台起水后,在从泳池边往张某某教练身边走去的过程中,摔跌在地上昏迷,被急送至医院救治。目前唐某某仍呈昏迷状态。唐某某经鉴定,其伤残等级为一级伤残;唐某某目前的损伤后果系跳水不当所致,跌倒会加重损伤。

  渝中区法院一审判决:唐某某的各项损失693876元,由某体育运动学校赔偿555100元,某幼儿园赔偿69388元。市五中院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