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合同欺诈的特点与防范

  市场经济也是法制经济和信用经济,而合同正是人们开展经济交往的中介。加入WTO又使我国面临更大的市场空间,各类合同交往日趋活跃。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道德观念也面临着新的蜕变和重组,利用合同欺诈的现象屡见不鲜,成为与市场经济发展不和谐的一面。本文以《合同法》确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为切入点,围绕合同欺诈,参照国外相关观点及国内当前有关合同欺诈研究的最新成果,结合有关合同法案例,就合同欺诈的特点、存在原因、分类、相应的防范对策等四个方面进行了深入阐述和分析,对合同欺诈的研究、防范对策以及统一民法典的制定均有一定的参考作用,同时也期望以此文引起学者及法律专家对合同欺诈的关注和重视,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合同欺诈信用合同法

  1、绪论

  1.1、研究背景

  近年来,合同欺诈的违法活动日益猖獗,合同欺诈案件日益增多,据有关统计资料记载:1993年,在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中,合同纠纷案占到了92%,企业间签订的合同能够得以顺利履行的不到70%。各地工商行政机关检查了52万个企业签订的合同,发现不合格的合同多达20.7万份,总金额为97.2亿元。1995年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检查了150万家企业的合同签订情况,发现不合格合同34.9万份,涉及金额291亿元,全国合同的履行率仅为65%。全国公安机关2000年立案的合同诈骗案件1万余起,涉及总值达64.6亿元。2001年各级工商行政机关对49万个企业的859万份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不合格的有42.9万份;到期未履行的合同有28.5万份;违约合同1.08万份;解除合同9.1万份。据了解,目前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情况仍较突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去年共查处1.4万起,涉及金额70多亿元。不少合同签订者屡受欺诈,甚至破产倒闭。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合同陷阱已无处不在。合同欺诈行为践踏了市场公平交易与诚实信用的法则,扰乱了正常经济秩序。对日益泛滥的合同欺诈行为,作为一个经理人若不引起重视,就可能跌入合同欺诈的陷阱。随着人们防范意识的提高,利用合同进行的欺诈方式也形成了以下新的特点:

  一是智能性。主要表现为欺诈人利用合同行骗之前,一般要对行骗对象、市场行情、合同条款等作精心的调查和研究,并在合同内容上做文章,打好埋伏,精心设计,布置陷阱,诱使他人上当受骗。诈骗者还研究诈骗对象的心理状态、经营状况,并千方百计地为自己物色好的对象发出要约,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总是装得很诚恳,对每一条合同条款的拟定都很认真,甚至主动要求到公证部门公证,以骗取对方的信任。

  二是团体性。合同诈骗经常是两个以上的单位实施。通常行骗往往需要先物色同伴,然后精心策划,相互勾结,分工合作,暗设圈套。

  三是职业性。一些个人或单位专门以合同诈骗为职业,以此非法占有他人大量财物。

  四是多变性。通常,在合同诈骗中,骗子的惯用行骗手段主要有“吃预付款或质保金”、“钓鱼”、“空头支票”、“伪造证件”、“广告诱惑”、“骗取押金”等等。近年来,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增多,一些行骗者又以伪造银行担保、伪造政府批文、伪造内外贸合同,甚至冒充外商代理人等手段签订合同,进行违法欺诈活动。综观世界上有代表性的国家以及中国香港的合同法对于欺诈行为确定及后果处理之规定,虽各有细微的不同之处,如大陆法系采用成文法的形式规定,英美法系主要采取判例法的形式规定;再如,大陆法系国家关于欺诈的规定比较统一,英美法系国家之间关于欺诈的规定有差异性等,但是归纳起来可以看到以下几个共同点:

  第一,关于欺诈之确定和后果之处理是各国合同法的重要法律规定,即欺诈行为是一种明显的违法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第二,欺诈行为是引起合同无效的重要原因之一,不论是合同撤消,还是直接确认合同无效,一旦撤消或无效,合同被视为自始就不存在,即双方当事人应将他们之间的关系恢复到订立合同时的法律状态;

  第三,关于欺诈的性质,各国法律一般将其定性为民事罪错的侵权行为,受到欺诈的当事人有权根据民事侵权行为法规得到损害赔偿,赔偿包括直接损害,也包括间接损害。受欺诈的行为人亦可以不论合同是否撤消或无效而请求这种赔偿,但一般不能获得双重权益。第四,审理因欺诈而发生的案件,大多数国家适用“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诉讼应当由受欺诈人提起;

  第五,对欺诈的概念的确定,各国法律虽有一些差异即不同文字的表达,但有一点却是共同的,即各国法律对欺诈行为有较为详细的概念意义,亦有详细的构成条件的分析,故对欺诈行为的认定亦有较为充分的依据。例如,香港合同法中所介绍的欺诈构成的判例,对欺诈行为的认定亦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4、合同欺诈的防范对策

  诚信,是一种社会公德,是我们每个人最起码的做人标准,是我们企业的立身之本,更是一个国家的治国之本。而合同欺诈却如一个毒瘤,它是一种丑恶的社会现象,不仅涉及到违法犯罪的问题,而且使社会良好的社会公德遭到破坏,对人们的价值取向和道德水准产生很大的消极影响。消除合同欺诈是我们的努力目标,是法律的目标,是道德的目标。针对以上合同欺诈成因以及合同欺诈的类型,要有效的防止不法分子通过合同来欺诈,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4.1完善与合同欺诈相关的法律

  由于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立法本身的不完善使得它不能够适应社会的需要,容易让不法者钻法律的空子,所以,完善立法,是有效预防合同诈骗的重要手段。完善立法,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从法律角度或相关立法上明确界定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便于在司法实践中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这一部分,在现行的合同法以及民法中规定的都比较原则,尚不足以对合同欺诈行为定义、定性。正因为如此,在目前的司法判例中,很少有人对合同欺诈进行认定,很多法院将合同欺诈与合同的一般违约以及合同欺诈混淆在一起,既不能有效的打击合同欺诈行为,也不能有效的维护受欺诈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关于合同欺诈的具体表现。合同欺诈的行为在我国已存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在我国丰富的司法实践中以及仲裁实践中,对合同欺诈行为的具体表现都已积累了大量的经验,但法律永远不能穷尽现实,不可能对所有的合同欺诈行为的具体表现都在法律里进行规定。笔者认为应该从现实出发,对于那些已经表现比较充分的,并且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的合同欺诈行为,以明示列举的方式加以规定,而对于出现的不太频繁的合同欺诈行为则可以比较原则的规定。

  4.2对合同欺诈的预防性措施规定。

  合同欺诈的防范的重点是预防和消除合同欺诈行为,而不仅是对于合同欺诈行为的处罚。处罚是必要的,但处罚的目的也是为了教育和制止欺诈行为人的再犯,所以预防和消除欺诈始终是立法的主要目的。预防合同欺诈的措施应当规定在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中,这里指的权利和义务并不是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确立在合同中的将要实现的权利义务,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的权利义务,以买卖合同为例,买卖双方在欲行交易、订立合同时,互相负有一定的义务,如买方有权获知卖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住址或法人营业场所、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性能、用途、登记、生产者、生产日期、有效保质日期等情况,卖方有义务让买方知悉这些情况。同样卖方也有相应的权利知道买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经营情况、信誉情况等等,买方也有义务对之和盘托出。总之,在可能的情况下,在合同订立前或合同订立时,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有关的要素进行了解的权利义务规定得越细,防范合同欺诈的可能性和成功率就会越大。

  4.3加大对合同欺诈的处罚力度

  首先,对因受欺诈而为的合同行为的受欺诈方一旦得到受欺诈的证据,能证明自己确实受到欺诈才订立合同的,享有拒绝履行合同的权利,即只要受欺诈方确实证明自己是受到了欺诈或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了法律规定并列举的欺诈的具体表现时,可以将正在履行的合同停止下来,不再履行,或对于尚未履行的合同,有权拒绝履行。其次,受欺诈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依据事实和法律,确认因受欺诈而为的合同是无效合同,从而使双方的法律关系恢复到订立合同时的法律状态;

  再次,不管因受欺诈而为的当事人一方是否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或是否拒绝履行合同的内容,均有权直接要求欺诈行为人对其进行直接的损害赔偿,损害赔偿包括直接损害,亦包括间接损害,如果对合同确认无效,受欺诈一方当事人由于采取措施没有能使欺诈后果发生的,至少应该责令欺诈行为人给予象征性的赔偿。总之,对这一部分的内容在规定时,应当更多地赋予受欺诈的一方当事人有更充分的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措施和权利,这也有利于消除合同欺诈行为的发生。

  对合同欺诈的处罚机关,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一般是由人民法院处罚,合同的当事人如果约定对于合同的产生的纠纷提请仲裁机关仲裁的,当事人亦可通过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现行法律依据的是民事关系的平等原则,但在考虑欺诈行为人对被欺诈人民事赔偿的量度问题时,如果仅仅依据对等性和平等性,是不足以处罚欺诈行为人的。因而应该在反合同欺诈的法律体系中,适当考虑加强法律惩罚的力度。当事人的疏忽,使其确信自己未超出经营范围而与自己签订合同的欺诈行为,除了在受欺诈者提出诉讼请求或仲裁请求,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并由欺诈行为人给予赔偿之外,还应对欺诈行为人超范围签订合同的行为加处罚款,只有这样,才能威慑欺诈行为人不致再行欺诈行为。对欺诈行为人的处罚,除了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实施之外,应当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对合同欺诈行为的处罚权,以便给当事人更大的选择。对这方面的规定,可以参照我国商标的规定,当事人既可以起诉至人民法院也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举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具体的处罚规定对合同欺诈的行为人予以行政处罚。如果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亦可根据法律规定,除了责令欺诈行为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之外,加处罚款以加大对合同欺诈行为的打击力度。

  4.4加强政府相关部门对合同的监管力度

  合同监管工作是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把监督管理合同的职责赋予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新形势下的合同行政监管工作,打击利用合同进行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全力担负起的任务。

  4.5受欺诈行为人应加强合同管理

  对受欺诈行为人来讲,防范合同欺诈也尤为重要。把对各类合同欺诈的防范措施中的共性加以归纳,旨在提醒公民和法人从思想认识高度,加强对合同欺诈的防范意识,提高对合同欺诈的防范能力,并落实到具体行动中,而这也是消除合同欺诈的一项重要措施。加强自我防范意识的重要方面在于加强法制观念,关心交易活动中的现实,汲取他人有益的经验和教训,面对交易的成立保持清醒、客观、冷静的头脑。而提高防范合同欺诈发生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