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青海省对探矿权实行合同制管理

  3月11日上午,记者从青海省探矿权合同管理工作会议上获悉,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矿产资源地质勘查管理,维护矿产资源勘查秩序,针对极少数探矿权人“圈而不探”、非法转让探矿权等非法行为,我省专门出台了《青海省探矿权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于3月11日施行。会上,省国土资源厅依法与13家企业签订了探矿权管理合同书。

  “十一五”期间,我省地质勘查工作得到明显加强,取得了新进展、新成果,新发现了一批重要矿产地。截至目前,全省共有探矿权564个,其中企业拥有探矿权380个、占67.4%,国有地勘单位拥有探矿权184个、占32.2%。

  随着社会资金进入矿产勘查领域的数额逐年增加,商业性地质勘查活动日趋活跃,我省地质矿产勘查市场呈现出前所未有的新局面。但是,在商业性勘察逐年加大投资力度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一部分探矿权人资金实力不强,也无融资能力,人为延长了勘查阶段和勘查期限;少数探矿权人法律意识淡薄,在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但不按照批准的勘查设计投入资金开展勘查工作和按期办理延续登记手续,而且还存在“圈而不探”、炒作、非法转让探矿权等非法行为。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按照《办法》规定,以合同方式,与探矿权人就勘查资金投入、勘察进度要求、成果报告提交及相关事宜做出约定,进一步明确探矿权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对不履行合同的探矿权人,将根据合同约定,给予警告、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支付违约金、暂停申请新探矿权、收回探矿权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