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缺陷产品损害赔偿纠纷如何举证

  问题提示:缺陷产品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要点提示】

  缺陷产品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产品存在缺陷的举证责任和法定免责事由的举证责任相互独立。受害人应对产品缺陷引发侵权后果举证,而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则可通过举证证明存在免责事由而免责。举证过程中,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涉外侵权案件,人身损害赔偿相关项目应以侵权行为地的基础标准计算具体赔偿数额。

  【案例索引】

  一审: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2004)东法民一初字第1436号(2005年1月31日)

  二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247号(2006年4月12日)

  【案情】

  原告(上诉人):黄小玲。

  被告(上诉人):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帝公司)。

  经审理查明,2004年3月7日凌晨1时15分左右,黄小玲在广州市先烈中路104号412房(其弟黄强家)洗澡期间,当打开热水器准备搓洗毛巾时,突然发生煤气爆炸,黄小玲被烧伤,随后其被送往广州市红十字会医院住院治疗。当日11时30分,黄小玲的亲属即以使用的“华帝”牌热水器发生爆炸为由向公安机关报警。次日,黄小玲的母亲杨绮文向其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报案,该公司遂派员到现场勘查。勘查情况为:“见浴室1扇玻璃门已被爆炸碎裂,浴室内1块塑料拉布已烧净不见,有部分残留碎塑料,厨房墙体瓷片震裂。经查热水器为:华帝牌5.5升燃气快速热水器。”黄小玲洗澡使用的热水器是其弟黄强于1997年11月9日购买的由华帝公司生产的华帝牌5.5升燃气快速热水器。同月9日下午,华帝公司向黄小玲家属支付了2000元,并拆走了该热水器。同月10日,黄小玲的弟弟黄强与华帝公司代表签订了“关于黄小玲女士因冲凉被烧伤事件的经过和双方处理意见”,内容为:2004年3月7日凌晨一点钟左右,黄小玲在其弟弟黄强家中使用“华帝”牌5.5升热水器冲凉时,发生意外事故。事故造成黄小玲被烧伤并入院救治,现黄小玲女士仍在医院住院治疗。事故发生后,热水器生产厂家高度重视,并积极和当事人家属协商解决办法。热水器及相关产品没有进行检测,事故原因也没有进行权威鉴定。现热水器厂家及当事人家属一致对以上事实予以确认,并就此事件的解决在不分责任的前提下达成以下意见:(1)为不影响当事人家属正常生活,双方同意将热水器产品拆除由厂家带回,同时厂家无偿为黄强家更换一台电热水器,以供其家人正常生活使用。(2)双方均同意待当事人黄小玲完全治疗康复后,再就当事人因此事件而产生的医疗费共同协商费用承担方式和解决方案。(3)双方均同意在以后对此事件的处理过程中,保持共同承担责任,相互理解的原则处理此事故。2004年4月1日,黄小玲出院,共住院26天。医院诊断:全身火焰烧伤28%Ⅱ(18%Ⅱ深,10%Ⅱ浅)。出院医嘱:(1)双下肢、左侧腰背部创面较深,估计疤痕增生明显,注意防止疤痕过度增生及影响关节活动。(2)功能锻炼、定期门诊复查。(3)营养支持治疗。为此,黄小玲支付了医疗费35460.92元。事后,华帝公司两次向黄小玲支付了医疗费合计15000元。2004年6月21日,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根据黄小玲的委托作出司法鉴定:黄小玲身体大面积疤痕符合高温作用所致,由于疤痕面积广,疤痕粗糙不平,故严重影响肢体活动目前损伤程度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4.7.10条款,属伤残七级。此后双方因对黄小玲烧伤事故的原因及赔偿数额不能达成一致,黄小玲遂提起诉讼。

  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认为:黄小玲主张其受伤的原因是华帝公司生产的热水器使用时发生爆炸,对此华帝公司予以否认,但华帝公司作为热水器的生产厂家在知悉事故发生后,并未对事故中的热水器进行相关的技术鉴定,反而将热水器拆除带走并给予黄小玲一定金额的赔偿。华帝公司此做法明显违背行业常识,致使现无法确定事故的原因,故可推定黄小玲受伤是华帝公司所生产的热水器造成的。华帝公司应对黄小玲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黄小玲作为受损方,在事故原因未明的情况下同意华帝公司将热水器拆除,对法院无法查清事故的原因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应相应减轻华帝公司的赔偿数额。对于华帝公司已付给黄小玲的17000元,黄小玲认为是慰问金没有证据证实,故应隙ǜ每钍腔?酃?局Ц?给黄小玲的医疗费。对于黄小玲的请求,其中医疗费35460.92元有医院的单据为证,予以认定。误工费港币3000元,仅凭其妹黄小敏的证词不足以认定,不予采纳。护理费港币8500元,黄小玲虽提供了签章为“UHL SPORT CHINA—HKLIMITED”公司的证明,但因该证明由在香港的公司所出具,没有履行相关的认证程序,不予采信。交通费115元,黄小玲提供了相关凭据,予以认定。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支持。营养费750元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黄小玲被评定为七级伤残,其要求残疾赔偿金合法合理,但计算方法不当,应按法律的规定以2003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中的年人平均生活费计算为8988元/年×20年×40%=71904元。后续治疗费20000元黄小玲称是用于其疤痕整形,但并未实际发生,黄小玲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法医鉴定费235元黄小玲提供有发票,予以认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致人残疾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残疾赔偿金、由于前面已经支持了黄小玲残疾赔偿金的请求,黄小玲要求华帝公司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2000元的请求明显重复,不予支持。据此,东山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七)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于2005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