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试用化妆品脸上长红包,免费就能免责吗?

  在日常购物或消费时,我们常会遇到推销的免费试用产品,可这样的产品也不能够随便用,这不,李女士因上街时免费试用导购小姐推荐的一套护肤新产品后,脸上出现一片一片的红色小包,被医院确诊为使用不合格的化妆品所致。李女士因治疗花了1100多元钱。为索赔李女士将化妆品负责人告上法庭。那么,“免费”使用产品出了事,提供产品的一方能免责吗?

  案例回放:

  2007年11月25日,家住绥中县某乡镇的李女士和好朋友一起逛街。在某化妆品柜台前几位导购小姐将两人拦住,向她们推荐一套护肤新产品。导购小姐为了证明她们的产品非常有效,提出现场免费为李女士进行一次美容服务。李女士一想反正是免费的,也就没有推辞。经过一番洗、搽、揉后,李女士拿镜子照了照,看了半天也没有觉得这个产品减少她的皱纹。

  李女士正想找个借口不要该产品时,突然觉得脸很痒,用手一抓,就出现一片一片的红色小包。李女士当时就去了医院就诊。医院确诊为使用不合格的化妆品所致。李女士因治疗花去1100多元。李女士出院后,找某化妆品柜台负责人索赔,其负责人却说她们提供的是免费无偿服务,她们没有责任,所以不承担医疗费。李女士为索赔将该化妆品柜台负责人告上法庭。

  法官析法:

  近日,经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认为:关于“提供无偿服务就对后果不负责任”的说法和做法是错误的,因此某化妆品公司负有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而不论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是“有偿”还是“无偿”。

  也就是说只要有损害,就要赔偿,而不能因为是“免费”就“免责”。所以原告李女士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某化妆品柜台负责人的辩解意见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依据相关法律条款之规定,判决被告某化妆品柜台负责人赔偿原告李女士损失费1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