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幼童游乐区摔伤,商家应赔偿

  【案情】延吉市民郑先生带着两周岁的孩子来到延吉某购物商场,将孩子放在商场的游乐区内,谁知孩子在玩耍时,不小心摔伤,造成左侧股骨粗隆间骨折。郑先生认为,孩子在商场游乐区玩耍,管理人员没有尽到保障人身安全的义务,导致孩子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商场工作人员则认为,郑先生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没有照顾好孩子,应该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评析】延吉市消协副秘书长许真介绍说,据《消法》第七条和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消费者在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场所消费时,经营者有保障消费者在消费中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义务,包括提供良好的服务环境、安全防护设施、合理的安全警示告示,以及发生意外时及时提供合理救助义务等。商场游乐场接受孩子在内玩耍,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尽到相应的监护责任,因工作人员疏忽,对幼童造成的伤害,作为经营者应当对该起损害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