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村委会选举引入公证程序值得关注

  据《人民日报》11月24日报道,司法公证在陕西某地介入村委会选举,现场监督公证。在日前举行的陕西高陵县药惠乡东樊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大会上,村民发现,该县公证处派出的两名公证员出现在选举现场,并对选举程序的执行情况,选举的检票、验票、计票环节进行了监督和公证。据了解,早在2005年,高陵县张卜乡就曾邀请县公证处公证员对6个试点村的村委会换届选举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得到了各方认可,当时此举为陕西省内首次。

  公证机构介入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既体现人民群众对公证工作的信赖、认可和需求,体现政府有关部门对公证职能的重视,是拓展公证服务领域的切入点,同时体现了对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司法证明和司法监督,有利于增强基层民主选举的公信力。

  早在2006年5月18日,北京海淀区马连洼街道竹园小区进行换届选举时,海淀区公证处公证员就为选举结果做了公证。2006年2月,江西永新县禾川镇村委会换届选举在吉安市首开先河,邀请该县公证处全程参与、依法监督换届选举,使换届选举自始至终在法定的程序中规范操作。河南省洛阳市自1998年在伊川县首次将司法公证引入村委会换届选举以来,司法公证在各县市区逐步得到推行。2002年洛阳市就有720个村引入司法公证。2004年安徽淮南市安成镇王巷村换届选举引入公证。2007年贵州平塘县公证处为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进行现场公证。实践中还出现了委托选举公证的新鲜事。2005年4月,广东省中山市菊城公证处替在该市经商的8名温州沙城镇永阜村村民解决了难题,为他们办理了委托选举公证,这是全国首宗委托选举“村官”的公证。可见,在村委会居委会选举中引入公证程序的做法已经在全国不少地方出现。

  村委会、居委会换届选举都属于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范畴,是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生动体现。党的十七大明确要求: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在村委会居委会选举中引入公证程序的做法,符合党的十七大有关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发扬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的精神。不过,对在村委会居委会选举中引入公证程序的做法,法学界也的确不乏质疑之声,认为根据对现行公证法的理解,公证机构的公证范围通常限定在“民事、商事”等私权范围,原则上不能进入选举、罢免、自治等公权范围。看来,妥善解决在村委会居委会选举中引入公证程序的做法的法律依据问题,是法律界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