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广告宣传不等于实际商品

  消费者陶先生于2月20日通过电视直销向某商贸有限公司订购了一台美可达DCR-513型号的摄像机。收到货后,陶先生发现自己订购的摄像机与电视广告宣传的完全不一致,广告中称该型号的摄像机为1200万像素,但实际只有500万像素,而且拍摄模糊。陶先生与公司交涉要求退货,但是遭到拒绝。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陶先生向消保委反映了此事。

  奉贤区消保委同志接到陶先生投诉后,马上于该公司取得联系,并就陶先生反映的情况与公司祝女士进行沟通。祝女士得知后也向消保委承诺:如果陶先生反映的情况属实,公司一定会妥善处理陶先生反映的问题。

  3月17日,陶先生来电告知消保委同志,公司已经将货款如数的退还,并向消保委同志表示感谢。

  点评:根据《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经营者以邮购销售,电视(电话)销售或者互联网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应当保证商品的外观,质量及性能等与广告宣传相一致,并按照承诺的时限提供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消保委建议:消费者通过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等方式购买商品时一定要仔细,切勿盲目听信、相信对方所介绍的内容,收到货物后应当及时对比商品的品牌、性能等与经营方提供的宣传是否一致,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同时也呼吁行政执法部门加大对电视直销企业和行为的监管,减少此类事件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