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预付式消费合同》

  1月18日,青岛市消保委起草的《预付式消费合同》(草案)首次对社会公示,其中,针对从2007年就开始困扰岛城的预付式消费消费者办卡容易退卡难、店面携款玩“蒸发”等顽疾,开出猛药劲方:对预付式消费设置了7天犹豫期,犹豫期内商家必须无条件退卡;废除了经营者办卡的“最终解释权”;商家与金融机构建立第三方支付平台;赋予消费者查阅权等。中消协投诉部主任邱建国特地赶来青岛参加《合同》(草案)讨论,并确定这是中国第一份针对预付式消费的合同。

  合同计划3月15日实施

  自2007年预付式消费兴起后,其纠纷和投诉就一直不断,其中,办卡容易退卡难、店铺收钱后关门玩失踪成了两大“毒牙”。据市消保委统计,2010年全年受理有关预付式消费的投诉咨询共400余件,平均每天超过一件。

  2010年,瑜伽馆关门“蒸发”、市南一家洗浴中心歇业失踪、柔婷变诗婷万元消费卡不认等投诉均是关于预付式消费的。无论是投诉维权还是诉讼维权,消费者往往因为缺乏有利的书面证据而索赔无门。

  2010年8月12日,市消保委就召开了预付式消费卡专题研讨会,结合经营者、消费者、有关部门的意见,针对发行会员卡等众多行业,决定委托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起草了《预付式消费合同》(征求意见稿),对易产生争议的服务标准、卡项的使用、借用、转让、补办、退卡、信息泄露、单方合同解除权、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

  1月18日,《预付式消费合同》(草案)正式对社会公示,中消协投诉部主任邱建国、岛城律师界、法学界专家、岛城经营者代表、消费者代表做了最后商讨研究,正式的《预付式消费合同》初步计划于3月15日实施。

  首次设定退卡犹豫期

  针对“办卡容易退卡难”的热点问题,《合同》(草案)明确规定了办卡时退卡、使用期退卡两大部分款项。针对办卡时的退卡,首次提出“犹豫期内退卡”,规定“合同签订7日内,消费者有权提出退卡,经营者应退还卡项内余额,但同时有权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

  针对使用期中的退卡,《合同》(草案)规定,在出现卡项遗失或损毁的情况下,经营者应为消费者补办,可收取不高于10元的工本费。

  市消保委解读称,犹豫期的设定旨在赋予消费者冷静思考的机会。设定犹豫期,一方面便于消费者冷静思考办卡的必要性,另一方面也给予消费者一定时间考查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是否名副其实。

  推行《预付式消费合同》之后,退卡事项都在合同中明示,一方面可以让消费者明白预付式消费卡的权利内容,在发生争议时能据理力争,另一方面,便于消保委和行政执法部门在处理此类纠纷中有据可依以及对经营者实施有效监督。

  “最终解释权”被废除

  市民孔女士去年办理了一张价值7000元的健身卡,后来健身房突然停止服务,并提出更高价格的套餐,孔女士认为这是强行涨价,便提出退卡退款,可商家却用一句“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拒绝了孔女士的要求。

  《合同》(草案)中明确提出,废除经营者办卡的“最终解释权”,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便于消费者明白消费。

  同时,《合同》(草案)还规定经营者应对重要事项(如办卡不退)明确告知,并应征得消费者签字确认,否则无效;经营者增加收费项目的,必须予以明确告知,并征得消费者同意;经营者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变更的,也应通知消费者,并赋予消费者解除合同的权利;每次消费都需要消费者签字确认,并赋予消费者消费记录的查阅权利;对于退卡违约金问题,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的有关精神,格式文本约定了最高额限定(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1.3倍)。消费者信息不得外泄

  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系法学教授胡家强参与了《合同》的起草,他特别在《合同》中提出,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有保密义务,不得对外泄露。“很多市民常常受到垃圾短信、垃圾广告、产品推销等信息骚扰,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中登记的个人信息遭到泄露,且这一问题极为突出。”胡教授称。

  对于商家逃逸问题,市消保委拟与有关银行建立第三方支付平台,逐步解决因商家失踪导致的消费者财产受损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