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夫妻一人借款,双方共同担责

  丈夫凌某向哥哥借款3万美元,过期不还被哥哥告上法庭。

  记者17日从重庆荣昌县法院获悉,该院近日作出判决:由凌某、陈某夫妇俩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2010年,在外务工的陈某认识了台湾商人凌某。2010年底,凌某随陈某回到老家荣昌登记结婚。

  婚后,两人花几十万在荣昌县城购买了一套房屋,因装修差钱,凌某找到远在台湾的哥哥借款3.3万美元,是分3次转账过来的。

  其中第一次3000美元转入陈某账户,后两次一共3万美元转入凌某账户。凌某还写了借据:因装修住房和生活所需,特借款33000美元整。借据上约定,借款最迟在2011年7月前还清。

  但凌某违约,哥哥多次催款未果,遂将弟弟和弟媳都告上了法院。

  庭审中,凌某对借款事实、数额无异议,但妻子陈某表示只承认先借的3000美元,对后来借的3万美元称不知情,应属凌某个人借款,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陈某称对丈夫后来的3万美元借款不知情,但庭上未能提供证明该借款不是用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的合法证据,夫妻双方也未约定该借款属于个人债务,故对她的辩解理由不予采信。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方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