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竞拍者成交后拒不履行合同,拍卖公司告其赔偿

  日前,李女士因以32万元竞得一幅名画后拒不履行合同,被北京诚轩拍卖有限公司起诉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诚轩拍卖有限公司诉称,2007年5月12日,被告以经拍卖师落槌确认的最高应价竞得原告拍卖的周春芽作品《微笑的黑根》(图录号875),落槌价是人民币32万元。被告于拍卖成交后在确认书上签字确认。根据行业规定,被告应在成功购买竞拍物后七日内向原告支付购买拍卖物的落槌价32万元,并向原告支付酬金3.2万元;拍卖物的委托人也应向原告支付酬金3.2万元。但是,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履行合同。后原告致函并致电被告,解除就875号作品的买卖合同,同时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支付酬金3.2万元,并赔付本应由委托人承担的酬金损失3.2万元,共计6.4万元。但被告至今仍未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就875号作品达成的合同;被告赔付原告酬金以及酬金损失共计人民币6.4万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