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新《保险法》背景下的保险资金运用

  新《保险法》背景下的保险资金运用

  资金运用是保险公司重要的利润来源,是保险公司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是对保险公司产品创新的有力支持,是发挥保险资金融通功能的基础和前提。新《保险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新《保险法》与时俱进,适应保险资金运用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对保险资金运用方面作出了重要的修改和完善,必将进一步促进保险资金的科学、稳健、安全运用。

  一、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形式现状

  新《保险法》第106条第2款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一)银行存款;(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三)投资不动产;(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始终保呈现出持续高速的增长态势。尤其是进入21世纪,在加入WTO、保险市场全面开放、国内经济高速增长、国民保险意识显著提升等积极因素的推动下,保险业更是进入飞速发展的快车道。与保费收入以年均近20%的复合增长率飞速增长的情况相对应,保险资金运用余额和保险总资产以更高的速度增长。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壮大以及监管政策的逐步松闸,保险资金在运用结构方面也发生了重大变化。

  二、关注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

  新《保险法》将现行保险法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的“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拓宽为“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并增加了“投资不动产”的内容。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成为此次保险法中最引人关注的内容之一,将为保险资金的运用提供一个波澜壮阔的蓝海。

  不动产投资规模大期限长,比较符合保险资金追求长期、价值、稳健投资的特点。放开该渠道可发挥保险的资本融通功能,支持国家经济建设,并优化保险资产结构,科学合理地防范金融风险。

  投资不动产从国外的情况来看,主要是进行商业地产投资,通过商业性地产投资,之后通过租赁来获取稳定的收入,这样对寿险公司的资金回报会很有好处,但是基本没有在房地产开发和买卖、炒房方面的投资,这个基本不允许。

  在国内实际操作中,虽然现行保险法并未允许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但部分保险公司实际上已经获得政策允许而投资不动产。通常做法是以购入自用物业为名义,在自用一部分的前提下将其余部分出租,可谓“曲线投资不动产”。

  三、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的风险管理

  房地产项目虽然收益较高,但是一旦出现泡沫或者剧烈波动,将对保险公司的经营造成不小的打击。房地产市场资金密集性的特征,决定了保险公司一旦在该市场受到损失,必将是非常巨大的,而最终的承受者将是广大投保人。出于保护投保人利益以及保险资金安全的考虑,监管机构也应加强对保险商投资房地产的引导与规整;同时,保险公司也应该未雨绸缪,建立健全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风险管理机制。

  (一)内部风险控制体系

  保险公司必须建立完备的风险控制体系,特别是要根据《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的要求,建立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体系,针对包括不动产投资在内的各项资金投向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策略;同时,保险公司要加强风险技术系统管理,不断提高对投资风险的分类、识别、量化和评估能力,能够迅速有效的应对风险事件的发生;此外,由于不动产投资种类和模式繁多,也要注重对操作风险的监控和管理。

  (二)外部监管机制

  在我国不动产市场仍不够规范、保险公司自我约束机制和风险控制体系尚未健全的情况下,监管层必须在鼓励保险公司积极探索的同时,加强对其投资不动产的外部监管。总体监管思路上仍要以偿付能力监管为重点,以便使保险公司在偿付能力约束下更为自主地进行不动产投资。

  基于中国的保险业发展现状,考量房地产市场的特征,监管层可以考虑采取分类监管的方式,对达到条件的保险公司放行,所投资领域也将以购买成熟商业物业为主,对于房地产开发领域不对保险公司开放。同时,监管层应当进行广泛而深入的调研,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具体规定不动产投资范围、方式、比例以及具体监管措施等内容。

  完善保险资金运用的信息披露制度,对信息披露的内容、时间和频率等做出具体规定。保险公司要对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有重大遗漏,不得对客户进行欺骗、误导和故意隐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