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债的担保有哪些种类

  债的担保,是指为确保债权得到清偿而设立的各种法律措施。债务能否适当履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债务人所拥有的财产状况,即责任财产。担保有利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及时得到实现。担保包括人保、物保和金钱担保。(一)人保,是指除了债务人财产以外,又附加了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权实现的总担保。包括保证、连带债务人以及并存的债务承担。我国的民法典上仅指保证。

  (二)物保,是指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抵偿债权的标的,作为债权人之债优先受偿的对象,包括: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和法定优先权,民法典上指前3种。

  (三)金钱担保,是指于债务之外又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该金钱的得失与债务履行与否联系在一起,包括:定金、押金、保证金。民法典上仅指定金。

  (四)反担保,所谓反担保,是指在商品贸易、工程承包和资金借贷等经济往来中,为了换取担保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等担保方式而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该担保人提供担保,该新设担保相对于原担保而言被称为反担保。

  《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五条?【动产质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四十条?【权利质权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四百四十七条?【留置权的定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定义】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债的担保因是担保债权实现的措施,因而,债的担保一般具有平等性、自愿性、从属性和补充性的特点。

  (一)平等性

  所谓平等性,是指债的担保关系的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各方平等地协商、确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平等地受法律保护。设定债的担保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任何一方都不能享有超越他人的特权,都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各方之间也不存在管理和服从关系。

  (二)自愿性

  所谓自愿性,是指担保一般是由当事人自愿设定的。就担保的发生原因而言,担保有法定担保与约定担保之分。法定担保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担保。约定担保是指由当事人自行设定的担保。在担保中,约定担保是最主要、最常见的担保。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自主地决定和选择担保。是否设定担保,采用何种担保方式,担保多大的债务范围等等,完全由当事人自行决定,任何人不得代替当事人作出决定,任何人不能强迫他人作担保,也不能以不正当手段让他人作担保。

  (三)从属性

  所谓从属性,是指债的担保从属于主债,以主债的存在或将来存在为前提,随着主债的变更、消灭而变更、消灭。这种从属性具体体现在:第一,成立上的从属性。即担保的成立以相应的主债为前提,不能脱离主债而独立成立。担保之债与被担保之债为主从关系,从债即担保之债从属于主债即被担保的债,以主债的存在或将来存在为前提。第二,消灭上的从属性。即担保之债随着主债的变更或消灭而变更或消灭。

  (四)补充性

  所谓补充性,是指债的担保一经成立,就在主债关系的基础上补充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如保证法律关系、抵押法律关系、质押法律关系、定金法律关系等)。这些补充的权利义务关系大大增加了债务人适当履行其债务的压力,极大地增强了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可能性。因为主债务一旦不履行时,补充的义务就要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