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行政监察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是为了加强监察工作,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而制定的法律。

  2、行政监察对象,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监察机关所监察的组织和个人。《行政监察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行政监察对象的范围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3、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4、监察对象实施范围: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各级行政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

  5、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以委托、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人员。

  6、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

  7、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

  1、检查监察对象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2、受理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3、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4、受理监察对象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监察机关办理违法违纪案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协助:

  (一)需要向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执行刑罚的罪犯调查取证的;

  (二)需要阻止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出境的;

  (三)需要协助收集、审查、判断或者认定证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