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新三板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一)有以下5种情形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应存在最近24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挪用公司资金;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四)兼任高管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人数的一半。

  (五)监事不得由董事、高管、财务人员兼任,不得为董事、高管的直系亲属。

  (六)董事会秘书的任职:日后的日常工作、信息披露的是董秘,所以董秘的任职是非常重要的,董秘的工作如果做不好,很容易被股转系统处罚。所以这个职务不得兼职,必须要有专职的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