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新三板挂牌公司非货币形式出资问题处理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运营管理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期货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为公司股东单位。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定位于非上市股份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和发行融资的市场平台,为公司提供股票交易、发行融资、并购重组等相关服务,为市场参与人提供信息、技术和培训服务。

  业界称之为“中国的纳斯达克”,亦俗称“新三板”。

  非货币形式出资问题

  2014年6月,本所提供法律服务的上海艾融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码:830799)成功挂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现以此例抛砖引玉,试探讨公司在新三板挂牌过程中非货币形式出资问题及相应解决方法。

  2009年3月,上海艾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立。2013年4月,公司注册资本由500万元增加至1500万元,增加注册资本1000万元由股东以无形资产“i2网上商城系统V3.0”著作权作为无形资产对公司进行投资。

  经律师核查发现:2009年3月至2013年11月,该股东任原有限公司总经理,其有可能涉嫌利用公司提供物质或其他条件形成前述著作权(职务成果),可能会引起全国股转公司产生出资不实的合理怀疑。

  律师实务

  如果属于股东在公司在公司任职的时候形成的,无论是否以专利技术或者非专利技术出资,股东都有可能涉嫌利用公司提供物质或者其他条件完成的该等职务成果(职务发明),该等专利技术或者非专利技术应当属于职务成果(职务发明),应当归属于公司。如果职务成果(职务发明)已经评估、验资并过户至公司,一般做法是通过减资程序规范。

  因此,在律师的建议下,该公司采取了如下处置措施:

  2013年9月24日,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将公司注册资本由1500万元减少至500万元。减资部分为前述股东1000万元的知识产权出资,且该股东放弃其对该项无形资产的权属,减资后该无形资产仍归属公司。

  由此妥善解决了该公司在申请新三板挂牌过程中的相关法律障碍。

  其他非货币形式出资相关法律问题

  1、无形资产出资是否与主营业务相关

  实践中,有些企业为了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通常还会与大学合作,购买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无形资产通过评估出资至公司,或者股东自己拥有的专利技术或者非专利技术后来因为种种原因,虽然评估出资至公司,但是公司后来主营业务发生变化或者其他原因,公司从来没有使用过该无形资产,则该行为有可能涉嫌出资不实,需要通过减资程序予以规范。

  2、新公司法对于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的规定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作的修改,本次修改删去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这意味着,现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的一种或者几种出资,出资方式比例不再作任何限制,公司注册资本可以不用货币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