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交强险的相关规定

  交强险的相关规定哟如下内容: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2、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3、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补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下列情况下交钱先可以退保:

  1、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3、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4、投保人重复投保交强险的;

  5、被保险机动车被转卖、转让、赠送至车籍所在地以外的地方(车籍所在地按地市级行政区划划分);

  6、新车因质量问题被销售商收回或因相关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规定交管部门不予上户的。

  交强险赔偿流程如下:

  1、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

  2、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3、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