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补充规定》已经2006年11月8日市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补充规定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完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综合保险)制度,提高综合保险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待遇享受)

  综合保险包括工伤补偿或意外伤害补偿、住院医疗费报销、老年补贴、医疗个人账户和女职工生育补贴五项待遇。

  建筑施工企业参加了综合保险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享受工伤补偿、住院医疗费报销两项待遇。

  第三条(缴费基数和比例)

  综合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可根据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的收入情况按下列数额之一确定:

  (一)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

  (二)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

  (三)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0%。

  建筑施工企业的缴费比例为4%,全部由建筑施工企业缴纳。其他行业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四条(待遇标准)

  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并足额缴纳综合保险费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缴费基数的2%为其建立医疗个人账户。

  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综合保险连续缴费满1年或累计缴费满2年的,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生育补贴,标准为:

  连续缴费满1年不满2年或累计缴费满2年的,补贴标准为1200元;

  连续缴费满2年不满3年或累计缴费满3年的,补贴标准为1400元;

  连续缴费满3年不满4年或累计缴费满4年的,补贴标准为1800元;

  连续缴费满4年不满5年或累计缴费满5年的,补贴标准为2400元;

  连续缴费满5年或5年以上或累计缴费满6年的,补贴标准为3000元。

  多胞胎每多生产一个婴儿,按所对应享受的补贴标准增加1倍的补贴。

  女职工生育补贴标准的调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报市政府备案。

  工伤补偿或意外伤害补偿、住院医疗费报销、老年补贴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五条(医疗个人账户用途)

  医疗个人账户除支付门诊药品费外,也可支付购买医疗器械的费用。

  第六条(医疗个人账户清退)

  参保人员在终止综合保险关系后,其医疗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参保人员死亡,医疗个人账户余额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滞纳金)

  对未按规定缴纳综合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缴;逾期仍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八条(解释机关)

  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