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丈夫拒签字孕妇死亡的思考

  近日,各大网站报道了丈夫拒签字怀孕妻死亡的消息。一名年仅22岁的孕妇被其丈夫送

  进北京朝阳医院,丈夫陈某拒绝在医院的剖腹产手术同意书上签字,焦急的医院几十名医生、护士束手无策,在抢救3个小时后孕妇死亡。

  一文激起千层浪,该事件在短时间内,在各舆论的造势下,引起强烈反响。网友们诅咒声不绝于耳,许多人把矛头对准了死者丈夫,认为是他的不签字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对此我有不同看法:

  在该事件中,如果剖宫产手术是挽救孕妇生命的唯一措施时,根据《执业医师法》第24条规定,医院立即给孕妇做手术,行使的是紧急医疗处置权;医院让家属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尊重的是患者的知情同意权。紧急医疗处置权保护的是病人生命。知情同意权则是保障公民按照自己的意愿生活。当紧急医疗处置权与知情同意权发生冲突时,医疗处置权应当优先于知情同意权,因为人的生命高于一切。

  西方法谚:“紧急时无法律”。其基本含义是在紧急状态下,可以实施法律在通常情况下所禁止的某种行为,以免紧急状态所带来的危险,其正当性来源于对人性的体谅。我国《民法通则》第129条明确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紧急时无法律,并不意味着紧急时没有法律或者不存在法律,而是意味着法律认可在不得已的紧急状态下牺牲一种法益保护另一种较大或同等的法益。

  该事件还有一个特殊之处,孕妇的丈夫是一个贫穷的农民工,身无分文,文化程度低,这些都影响其知情同意权的正确行使。《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北京朝阳医院完全可以依照这一条实施对孕妇实施手术。但遗撼的是,医院只看到制度,而看不到生命;只尊重制度,而不尊重生命,为了自保,过分夸大了病人的知情同意权而忽视了对病人的紧急医疗处置权。

  为什么孕妇丈夫拒不签字呢?是贫穷,顾虑拿不出医疗费的缘故。贫穷困苦之人,生命也就不可贵了。孕妇丈夫拒不签字的背后,是我国医保制度的缺失。该事件仅仅是网上报道出来的一个例子。因贫穷而无钱手术的例子,在西部每个村子又何止一二。

  一些专家认为,孕妇丈夫拒不签字涉嫌犯罪,我感到不可思议。专家门实在不了解中国草根阶层的疾苦,站着说话不腰痛。

  一个文明的社会中,当一个公民无可依靠自己的家庭成员时,社会就应该是他(她)坚强的、最后的后盾。而且,文明的底线就是生存,一个公民的生存权受到公然的威胁时,所有附着在社会成员间的种种制度羁绊都应该为其让路。

  实在要追出该事件的一个凶手的话,不公平的医保制度才是事件的真凶……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