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基金股票质押融资的信息披露原则

  信息披露原则是各国证券法律制度的基石,也是各国基金法的共同原则。基金信息的公开披露,不仅可以提示投资者基金的投资风险,引导投资者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而且也有助于缓解基金治理中的信息不对称,降低代理成本问题,同时也便于监管部门更好对基金管理人实施监管。因此,各国的基金治理结构或许有着很大不同,但在强调信息披露上则是共同的。各国都希望藉信息披露制度,提高信息的透明度,从而保护投资者利益。而且,实践也表明,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也是基金业发展壮大的必要条件。

  为了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我国证券监管部门编制了统一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但是,为了防止披露时遗漏重要内容,又特别规定,“凡对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或有助于其作出决策的信息,无论本准则是否有规定,均应予以披露。”基金融资,不论是长期融资还是短期融资,在很大程度上都改变基金的风险与收益特征,增加了投资者的风险,是投资者选择投资对象时的重要指标,因此属于对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该予以披露。比较法上,美国投资公司法规定,“该公司对借款的政策;该公司是否会发行优先证券”属于法定的应该登记的内容。我国如果允许基金股票质押融资,证监会应该规定基金管理人如果有融资计划的,必须在《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中明确基金预定的融资计划、融资比例、融资的时机以及融资后的资金使用方向等;同时,基金管理人还必须在《基金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实际的融资金额、所融资金的投资方向等。基金管理人未尽披露义务的,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造成投资者损失的,还须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本文从防范基金业风险的角度,对基金股票质押融资涉及的几个原则性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讨。但是,基金股票质押融资,既涉及基金业的风险,也涉及银行业的风险。因此,构建完善的基金股票质押融资法制,既要考虑基金业风险的防范,还要注重银行业风险的防范,此点不可不察。关于防范银行业风险的法律制度,《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已经提供了比较成功的范例,在制定基金股票质押融资的法律规则时,可以借鉴,本文不再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