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申请再审是否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申请再审的特点

  申请再审能否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要分情况论述。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法定中止执行的情形: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1、提起再审的主体必须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或本院院长;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提起再审的客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或第二审案件的判决或裁定。

  3、我国民事诉讼中提起再审的时间是判决或裁定生效以后六个月内提出。

  提交的再审申请书应写明下列事项:

  1、申请再审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2、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

  3、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

  4、具体的再审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