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盱眙县交通系统常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控制标准(试行)

  盱眙县交通系统常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控制标准(试行)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县交通系统各执法机构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省交通厅《关于新增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免于处罚事项和明确部分重大交通行政处罚减轻处罚标准的通知》(苏交法【2007】9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县交通系统各执法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时适用本标准。

  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规定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控制标准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全县交通系统各执法机构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内,做出是否处罚、如何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本控制标准,是指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将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处罚幅度,按照合法合理、公平公正、过罚相当的原则,进行合理细化和分解,以此约束自由裁量空间,防止执法随意化,真正体现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理念。

  第五条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以及处罚幅度应当符合标准规定。

  第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三)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七条符合上级免于处罚规定情形的,免予处罚。

  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依据本标准依法从重处罚:

  (一)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一年内被查获三次以上从事同一种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三)在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四)对举报人或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

  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高限额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高于处罚幅度所设定的最高处罚标准。

  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按最高处罚额度进行行政处罚:

  (一)抗拒检查,妨碍公务,暴力抗法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伪造、涂改、使用假证、假手续,违法情节严重的。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第十一条依据本控制标准实施行政处罚低于法定处罚幅度减轻处罚的,在制作处罚文书处罚依据中必须注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字样。

  第十二条对重大案件的定性以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必须经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小组讨论后依法作出。

  行政处罚案件核审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改变处罚决定。

  第十三条本控制标准由县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控制标准中“以下”包括本数在内。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8年6月20日起施行。

  第二部分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控制标准

  公路系统部分

  一、路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控制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超限2吨以上、5吨以下的,责令自行卸驳载,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以2吨为基础、500元为基数,每多超0.5吨加处100元罚款,不足0.5吨按0.5吨计算,超过0.5吨不足1吨按1吨计算,罚款上限不超过2000元;

  2、超限5吨以上、20吨以下的,责令自行卸驳载,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以5吨为基础、2000元为基数,每多超0.5吨加处100元罚款,不足0.5吨按0.5吨计算,超过0.5吨不足1吨按1吨计算,罚款上限不超过5000元;

  3、超限20吨以上、50吨以下的,责令自行卸驳载,并处以5000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以20吨为基础、5000元为基数,每多超1吨加处100元罚款,不足1吨按1吨计算,罚款上限不超过10000元;

  4、超限50吨以上的,责令自行卸驳载,并处以10000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以50吨为基础、10000元为基数,每多超1吨加处100元罚款,不足1吨按1吨计算,罚款上限不超过30000元。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罚款总额基础上加处10%,但罚款总额不超过该档次的最高限标准,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1)超限运输车辆闯卡、冲卡或者采取其它措施拒绝接受检查的(摄像、当事人自认相关部门的证明等证据齐全有效的);

  (2)一年内已有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记录的,第二次的(超限运输被查处的证据齐全有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四)违反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擅自占用公路堆放物品的应及时告知业主予以清除,对两次告知仍不清除的,按所堆放物品每平方米给予50元处罚;

  2、擅自占用公路从事经营性商业活动的,以2米长为一个摊位,不足2米长按2米计算,每个摊位每次处以50元罚款;

  3、擅自挖掘公路的按照开挖长度计算,县道或三级及以下公路每米处以200元罚款,省道或二级公路每米处以300元罚款,国道或一级公路每米处以500元罚款,累计罚款总额不超过30000元。

  4、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行驶距离10米以下的罚款500元,每超过1米加处罚款50元。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影响公路畅通的,以损坏、污染公路路面面积计算,5平方米以下的罚款500元,三级及以下公路每超过1平方米的加处100元罚款,二级公路每超过1平方米的加处200元罚款,一级公路每超过1平方米的加处300元罚款。

  2、将公路作为试刹车场地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试刹车公路技术等级和行驶距离计算,三级及以下公路每米处以200元罚款,二级公路每米处以300元罚款,一级公路每米处以500元罚款,依次类推,罚款总额不超过5000元。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责令限期拆除,以非公路标志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处以50元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20000元。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按照搭接公路道口的宽度计算,三级及以下公路每米处以100元罚款,二级公路每米处以200元罚款,一级公路每米处以300元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50000元。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按照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在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用地面积计算,三级及以下公路每平方米处以100元罚款,二级公路每平方米处以200元罚款,一级公路每米处以300元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50000元。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按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长度计算,县道及以下公路每米处以100元罚款,省道公路每米处以200元罚款,国道公路每米处以300元罚款。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为主,免于处罚:

  1、非故意轻微污染公路路面能及时纠正并足额予以赔偿的;

  2、造成公路路产损坏,及时报告路政部门并按规定予以赔偿的。

  3、擅自在公路两侧设置非交通标志经路政部门警示后能主动及时拆除的;

  4、车辆超长、超宽、超高行驶,情节轻微(车货总重超限比例不超过5%,且超限在2吨以下)未损坏公路且能及时纠正的。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20%的处罚,但从轻处罚总额不得超过应处罚总额的30%:

  1、为本地重点工程、重点经济发展项目服务的(相关审批部门证明的);

  2、为农业和农村经济服务的;

  3、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4、配合路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九)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罚款总额基础上加重处罚,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本档次的最高限额,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造成交通事故的,在罚款总额基础上加处10%;

  2、导致交通中断的,在罚款总额基础上加处30%。